二、检察机关组织机构之解析
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是检察权有效运行的组织载体,是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概念解析上,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惯常使用的术语。其中有组织结构和组织机构之分。通常认为:“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如何建制以及检察机关的不同级别之间和一个检察机关内部如何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系统,保证检察权的有效运作。”亦即,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包括组织体系和内部组织机构。[4]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第三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其中第2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表明,组织机构这个概念通常是指称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
从检察权行使的组织载体的角度看,笔者主张把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作广义的理解,即: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是由各级、各类人民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和检察官共同组成的,内部密切联系、外部相对独立的组织体系。(此定义也偶见王莉整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专题研究材料之三———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但是在具体分析时该材料仍然沿用两分法。)依此,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应当研究和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或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解构:
第一,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或检察系统的设置,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各级、各类检察院如何建制,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机关或机构,以及各类专门检察机关的设置,以及各检察院之间的关系等。第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即人民检察院内部的职能分工,包括内部机构的名称、构成和权能的配置,具体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内部的领导机构、业务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的设置。第三,检察官的设置和使用。包括检察官的称谓、权力配置、检察官之间的业务组合关系以及检察官与检察长和内设机构之间的业务关系等。将检察官的设置纳入组织机构的视野,有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是从组织机构的运行机制和相关的立法例来看,有必要一并研究检察官的设置问题,(国外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大多是按照两个标准来划分、安排的,即一是根据案件来决定人员的组合,二是以检察官为基本的元素或单元来落实检察权力的配置和运行。尽管其中也有内部的领导和监督关系,但是检察官的主体性地位是比较明确的)二是从机构改革的实际需要和实际效果来看,不能割裂这两个部分。(检察官能否成为组织机构的一个单元,笔者从词义上进行了求证:《现代汉语词典》如此解释“组织”一词:机体中构成器官的单位,是由许多功能和形态相同的细胞按一定的方式结合而成的;或: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而“机构”是指机械的内部构造或机械内部的一个单元;或:机关、团体等的内部组织。———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532页、第513-514页———表明,无论是组织,还是机构,都有是由内部单元和内部单位的构成的有机体的意思,其中有单元的指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