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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角色(上)

  

  3.控辩审关系。一方面,因为在案件承办法官的主导下完成的审前准备活动,没有排除庭前预断、内心确信而形成预断的承办法官,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与公诉方站在同一战壕,同仇敌忾,反驳辩护主张,导致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遭到侵害,造成冤案、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负有如实陈述义务,其辩护更倾向于被认为是一种无理狡辩。再一方面,出于裁判案件的需要,法官为了解疑释惑,常常“不由自主”地加入控诉行列,主动讯问犯罪嫌疑人,补充讯问由例外成为常态,法官越俎代庖行使控诉职能造成庭审法官与辩护方对抗的不正常现象,也使司法权威丧失。


  

  此外,因为简易程序的范围过窄,积案数量持续上升,为了把“好钢用在刀刃上”、有效利用司法资源而创设的普通程序简易审在操作上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被法官制止了的公诉人讯问、举证,又由“披挂上阵”的法官自己补上,造成控审角色错位。在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法官以酌情从轻处罚为诱饵迫使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让其不敢轻易辩护,而公诉人的意欲让被告人输得明白的“明知故问”又被法官阻隔,导致被告人输得“不明不白”。


【作者简介】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陆而启,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欧陆史上,检察官制可能成为“政府代言人”的两次契机可从如下两词见:(1)法兰西国王拿破仑谓“政府之眼睛”;(2)普鲁士名君菲特烈?威廉一世谓“君王之耳目”。参见林钰雄:《谈检察官之双重定位———行政官?司法官?》,载《检察官论》,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70-71页。
林钰雄.检察官论.台北: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65-107.
我国法学界对检察机关的性质问题,主要观点有:(1)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司法监督机关;(3)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公诉机关。对检察权的性质主要有行政权、司法权、行政和司法双重属性、法律监督权四种观点。参见孙谦:《维护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是检察官的基本追求———《检察官论》评介(二)》,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3期。
蒙旗:《论检察权弱化原因与完善检察权》,第四届检察年会交流论文,广西省检察院网站,http://www.gxjc.gov.cn/FACT_WORLD/zl.asp?id=562.另见于建友、姜远斌、吴高志、陈志雁:《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弱化的原因分析》,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网站。该文归纳为四个原因,即先天不足、营养不良、环境不佳、恨不争气。
但伟,黄芳.中外检察制度比较与启示.人民检察,2000,(8).
敬延年,韩肇文,张文麒,等.现阶段的地方人大.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250-251.
李建明.司法改革的唯物史观分析.江苏社会科学,2002,(6).
2000年全国人大执法大检查认为,超期羁押现象严重是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的三个问题之一,另外两个问题是:刑讯逼供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甚至有蔓延趋势;律师辩护难。
李保岳.论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阅卷权问题—再论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樊崇义.刑事诉论法专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14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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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成,杨雄.比较法视野下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之改造.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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