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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的正义与分配的正义

交换的正义与分配的正义



——纠纷解决途径的正当性基础解读

许尚豪


【摘要】民事诉讼程序对于纷争利益的处理,主要是通过合意与决定这两种途径来进行的。合意实质上就是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与对方达成的利益交换契约,其正当性主要体现在利益交换方面,要符合交换正义的要求;而决定则是法院根据自己对于正义的理解,对争议问题作出的安排,其正当性则体现在利益的强制配置方面,应当遵循分配正义准则。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两种正义经常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基础。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利益;交换的正义;分配的正义
【全文】
  

  一、源于不同途径的两种正义


  

  如果我们把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追求利益的行为,放在社会现实中的交易形态中考察,就会发现二者在许多方面存在类似之处。比如和解的过程就与买卖合同达成的过程基本相同,最初由一方当事人提出自己的条件,构成一个和解的要约,如果对方同意这个要约,就作出承诺,双方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即告成立;如果对方不满意要约条件,还可以提出一个新的条件,也就是提出一个反要约,如此反复,最终达成协议。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利益的转换主要是通过主体之间的利益交换来完成的,因此,这个过程实际上就类似于一个市场交换的过程,从这个角度来说,民事诉讼程序也可以被可看作是各方主体进行交易的一个市场。而实际上,民事诉讼中许多的制度和规则与市场上的交易规则,也具有类似之处。比如证据出示,实质上就是给予双方当事人以展现实力的机会,你展示你的证据,我也展示我的证据,其目的就是为了让对方作出让步或是让法院接受自己的主张,从原理上讲,这与市场中展示商品质量等行为基本相同,其目的都是为了在讨价还价之中占据优势。


  

  由于纠纷的解决存在合意和决定两种方式,因此,利益交换也是通过两个不同的方式来完成的:一种就是当事人之间就利益交换达成合意,二是由法院决定进行强制交易。第一种方式基本上遵照了市场上的利益交易规则,整体的交易模式也与市场交易基本相同。第二种方式有些不同,因为最终的交易是由法院强制完成的,与市场的要求完全不同,但是,如果我们把此看作是国家依照公益目的来进行的计划性交易,则可以有助于理解。我们知道,市场与计划是进行资源配置的两种方式,市场配置就是由市场主体自主完成,计划则是根据国家计划调配完成。在现实的市场中,交易基本上是双方当事人的事情,成功与不成功均属于正常的现象,但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无论当事人能否就利益交换达成一致的协议,纠纷均必须得到解决,因此,不存在交易不能完成的情形。如果当事人之间不能通过自主的利益交换解决纠纷,那么国家就必须进行干预,以自己认为合理的条件强制双方进行交易。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合意达成的利益交换称作为利益的市场化配置,把决定达成的利益交换称作是利益的计划配置。任何一个完备的市场形态,均需要两种类型的资源配置方式,同样,一个完备的民事诉讼程序需要两种类型利益交换的方式。通过法院的决定进行利益交换,也可以被看作是国家公益对于当事人自主利益交换的一种规制。实际上,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公共利益的规制无处不在,即便是当事人之间自主达成的协议,也要符合公益的要求,否则就会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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