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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刑执行的理论基础

  

  另外,司法解释允许在“应当判处被告人财产刑的” “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但是,该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起诉前,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隐匿财产,如何保全其责任财产的问题。从实务角度分析,侦查阶段是对犯罪人财产采取控制措施的最佳时机,因为犯罪人往往尚未来得及转移隐匿财产,而一旦案件进人审判程序,法院能够控制犯罪人财产的情况极少出现。佛山市中级法院和湖南汉寿县法院的调研表明,没有一例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查封、扣押和冻结到犯罪人的财产的案件。为了实现公法上债权,有效控制被告人的责任财产,对于必须并科罚金的130余个罪名的案件,有必要建立侦查、起诉阶段的诉前保全制度。即在起诉前,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转移、隐匿、变卖、损毁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可由侦查机关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嫌疑人不服该保全裁定和执行的,有权获得救济。可以设置复议程序,也可设置司法救济程序,做到既为法院财产刑执行提供保障措施,又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新刑法典共有罪名413个,其中169个罪名规定了罚金刑,61个罪名涉及到没收财产刑。参见马登民、徐安柱著:《财产刑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323、353页。
湖南省汉寿县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两级法院的实证数据,可见杨恒胜、刘艳:《关于罚金刑执行问题的调查研究》,载中国法院网;童兆洪主编:《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O5年版,第546页以下。
大陆法系国家财产刑执行的原则之一,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63条、《司法追收条例》第6条。
“公法上的债权”这一概念究竟由谁最先提出,笔者无从查考。不过,最先肯定公法与私法具有共通性的,恐非德国公法学大师奥托•迈耶莫属。他在1886年出版的《法国行政法原理》中“适用甚多民法的观念”研究行政法问题,在方法论上别树一帜。参见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8—129页。
美浓部达吉著:《公法与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6—87页。
在德、日等国,行政执行法理论一般将行政执行分为公法上金钱债权的执行和作为不作为的执行两类,公法上债权这一概念广泛盛行于行政法学之中。但我国行政法学界目前尚未引入公法上债权理论,当前立法机关正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也未使用公法上债权这一概念。参见胡建淼主编:《行政强制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O03年版,第38—58页。
米歇尔•福柯著:《规训与惩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82页。
美浓部达吉著:《公法与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OO3年版,第75-76页。
米歇尔•福柯著:《规训与惩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52、133、261页。
H•C•A•哈特著:《惩罚与责任》,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28页。
金子宏著:《日本税法原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352页
张守文:《论税收的一般优先权》,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我国《税收征管法》关于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依合同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破产法(试行)》关于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顺序等都体现了税收具有公法上债权的性质。
转引自杨与龄著:《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OO2年版,第613页。杨与龄主编:《强制执行法实例问题分析》,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OOO年版,第35O一352页。
美浓部达吉著:《公法与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OO3年版,第151页。
参见郭明瑞、仲相、司艳丽著:《优先权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OO4年版,第89页。
吴光陆:《谈公法债权有无私法债权之性质》,载台湾《法令月刊》1992年第43卷第1O期。
申卫星:《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6期。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2O05年承担了最高法院重点词研课题《关于财产刑的执行问题》,对东莞、广州、佛山、成都、昆明、南京、晋中等中级法院及辖区内有代表性的基层法院进行了调查。数据表明,广州中院、南京雨花区法院、佛山南海区法院、南京中院近五年来分别执结807件、291件、325件、76件罚金刑案件,其中被告人及其家属判决前主动缴纳罚金的分别有128件、285件、319件、33件,占所在法院罚金刑执结率的15.86%、97.9%、98.15%、43.4%。由此观之,当事人判决前主动缴纳是目前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并且在基层法院已逐渐成为财产刑执行的主要方式。参见朱和庆:《财产刑执行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未刊稿,载《财产刑执行专题研讨会论文集》,2O06年3月。
周少华:《完善我国财产刑执行制度之建言》;袁登明:《寻求缓解财产刑执行难之道——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制度创建》,未刊稿,载《财产刑执行专题研讨会论文集》,2O06年3月;宋茂荣、马永龙、贾科:《关于财产刑执行的几个问题》,载《人民司法》,20O3年第l2期;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课题组:《财产刑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O04年第5期。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作者自版1954年版,第446页;崔建远、韩世远著:《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0页。
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第3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50页;崔建远、韩世远著:《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O05年版,第77页。
张守文:《论税收的一般优先权》,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
民法学者认为,从权利人的角度来看,责任竞合和请求权竞合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的方面。参见王利明著:《改革开放中的民法疑难问题》,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84页。
孙文波、江高峰:《财产刑执行的基本原则》,未刊稿,载《财产刑执行专题研讨会论文集》,2006年3月。
邵维国著:《罚金刑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oo4年版。第300页。
公法上债权与私法债权的差异根源于公法上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原理。公法是团体法,所谓公法关系不外是团体与其构成分子问的关系,双方的利益是共通的,一方享有的权利不只是为了权利者的利益而存在的,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对方的益而存在的,即权利中含有义务性。
美浓部达吉著:《公法与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O一121页。
当然,也有极为罕见的例外情形。例如,瑞典的民事执行机关(enforcement authorities)性质上为行政机关,垄断执行事务,负责税款的征收、行政收费、罚金等公法上债权和民事案件的执行。See Peter Kaye.Methods of Execution of Orders and Judsmcnt~in I ,P,307Ofichester.JohnWiley& Sons,1996.
财产刑中只有罚金刑可以依法裁定减少或免除,刑法53条和刑诉法第219条规定的条件是罪犯“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而没收财产的执行不存在减免的问题。
美浓部达吉著:《公法与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OO3年版,第111页。
崔建远、韩世远著:《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OO5年版,第29页。
犯罪人的财产,原则上均可强制执行。但实体法和程序法基于保障社会安全或债务人的生存、维护社会公益或第三人利益、促进社会文化发展等考虑,对于犯罪人的特定财产,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或者保护更高法律价值的目的,国家不得采取执行措施。此即为执行财产的豁免。豁免执行的财产范围随不同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而发生变化,与该国的司法政策息息相关。总体趋势是,随着人权保护和福利国家观念的兴起,财产豁免的范围呈现扩大的迹象。
美浓部达吉著:《公法与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7—229页。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1页。
王泽鉴:《盗赃之牙保、故买与共同侵权行为》,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8页。
关于赃物,有的学者试图从是否可以自由流通、是否为法律上的禁止流通物的角度来说明赃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当然也不得作为被告人的责任财产(参见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编:《第三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87页)。这种论证方式存在很大的缺陷。因为,对赃物的真正所有权人来说,它是否可以自由流通,并不取决于人们贴上的“赃物”标签。
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3页;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O00年版,第110页;王轶著:《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页。
弗里德里克•希瓦克:《德国物权法的结构及其原则》,孙宪忠译,载《民商法论丛》第1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12页。
另外,《物权法》第6条也规定了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德国刑法第28条1款规定法院要根据被判刑人的经济状况(即考虑被判刑人的整体的经济能力,不仅包括其收入、财产、债务,还有劳动能力等因素),认定被判刑人是否有能力立即缴纳全额罚金的义务。如否,则表现在判决书中会规定一个缴纳期限或准许分期缴纳的事宜。参见弗兰茨•冯•李斯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O00年版,第435页。
参见朱和庆:《财产刑执行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未刊稿,载《财产刑执行专题研讨会论文集》,2O0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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