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若干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全文】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8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种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做法既是我国立法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同时也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科学化、合理化发展。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集中在刑事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其中,该草案关于非法证据规则的设计;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关于加强辩护律师权利、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关于四项特别程序的设计等内容,不仅有针对性地满足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同时也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外,在不少条文、规则的设计上,该草案既注意到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又兼顾了我国的实践需要和具体国情,既考虑到了长期以来形成的制度传统,又敢于善于创新,这些都应当予以充分的肯定。
然而,《刑事诉讼法》修改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曾言:“刑律不善不足以伤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善,良民亦罹其害。”因此,《刑事诉讼法》的每一处修改事关重大必须慎重、法律条文的措辞必须字斟句酌,以避免将来在司法实践中“被误读”或“做出恶意的解释”。同时,考虑到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周期不可能太频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的同时,还必须具有高瞻远瞩的超前意识,以保证此次修改可以更好地服务于今后一、二十年的刑事诉讼实践。
基于以上考虑,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专家针对该修正案草案提出了若干意见。现将这些意见整理如下,供有关部门在审议、修正立法时参考。该意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值得注意的几个宏观问题”;第二部分是“重大制度问题”;第三部分是“主要条文的修正意见(对比表)”。
一、修改中值得注意的几个宏观问题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既是对1996年以来刑事诉讼实践以及司法改革成果的制度化总结,同时,又是贯彻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迎接二十一世纪挑战的第一次制度化努力。因此,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注意处理好解决当前问题与展望未来之间的关系。
具体而言,在宏观立法思路上,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尊重刑事诉讼规律,适度贯彻国际人权公约的精神与规定
刑事诉讼法修改既要立足中国现实,又必须具有必要的前瞻性,以便为今后一、二十年的刑事司法实践预留必要的发展空间,同时也为刑事诉讼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必要的基础。为此,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尊重刑事诉讼自身的规律。同时,考虑到我国已经于1998年10月5日正式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放眼未来一、二十年的发展,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也有必要慎重对待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为该公约的正式批准创造条件,以期向国际社会展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积极形象。
为此,该修正草案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贯彻《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将“保护人民”改为“保障人权”
将“保护人民”改为“保障人权”,理由有三:第一,《刑事诉讼法》第1条的基本精神是惩罚犯罪,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基本上没有体现保障公民个体权利的宪法精神;第二,“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现阶段难以界定,如“人民”中是否包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会发生分歧;第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宪法》,而刑事诉讼活动及结果直接涉及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以《宪法》作为其制定根据的《刑事诉讼法》理应旗帜鲜明地把“保障人权”作为其立法目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