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已成为国外企业抢夺国内市场的手段。品牌要发展除了要树立品牌,更重要的是着力维护品牌。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商标抢注已成为跨国集团推行贸易霸权、挤垮本土企业、抢占国内市场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由于传统计划经济思维影响,包括一些在国家重要经济领域发挥支柱作用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尚未能完全掌握和利用市场经济制度保护和发展自身品牌,而民营企业又因为规模体量不够大,也难以担当民族品牌崛起的重任。这个时候,国外企业乘机以商标抢注为手段,通过抢夺无形产权资源限制我国的实体经济发展,挤占我国企业的品牌空间。正因为如此,规制商标抢注才得以提升到品牌战略的高度,应成为我国应对国际竞争、营造民族企业良好生存环境的现实需要。
商标抢注倒逼社会发展观点之批判。有观点认为,商标抢注可以带来新的竞争环境,可以活跃市场,促使企业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注重商誉建设;还可以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同时也促使民众关注和保护自我权利,从而对其它权利的保护也是一种很好刺激作用;因此在法律上我们不应该禁止这种竞争的存在。[3]笔者认为,此观点反映了当前对注册取得制度的缺陷不重视,容忍商标抢注行为的大众心理。诚然,注册取得制度由于其程序简便、权利清晰、利于管理,在经济发展初期对于国内品牌的建立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而商标抢注正是利用了注册取得的制度手段获利,并且反向惩罚了那些缺乏品牌竞争意识和商标注册常识的市场主体,具有一定的逻辑合理性。但是,由此得出商标抢注利于经济发展的结论过于草率。商标抢注看似与普通商标注册无异,拥有合法外衣,但商标抢注人通过注册行为牟利或者限制竞争对手,违背了商标法“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的立法目的,也不符合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商业准则,具有非正当性。意图通过鼓励商标抢注的投机行为来惩罚实体权利人在法律形式上的疏漏,忽略了法律的价值引导作用,容易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
三、双轨制下的思考——规制商标抢注行为的程序选择
规制商标抢注行为,除了在价值层面进行审视外,还需要从操作层面加以实证分析。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对私权的救济应由司法渠道解决,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针对知识产权纠纷均规定了行政救济途径,即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行政双轨制。由于规制对象交叉,难免出现多头管理困局。因此,理清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及职能范围,衔接两种程序,对于有效规制商标抢注行为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