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注册取得制度下的副产品。我国主要采用注册取得的方法授予商标专用权,商标使用行为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影响有限。如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在注册取得制度下,商标局判定商标归属主要依据申请在先原则,谁抢先提出申请,谁就取得商标专用权。虽然商标法第十一条也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但是,由于申请在先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刚性条件,且核准注册不对商标使用进行实质审查,因而填报商品信息仅具有纸上意义。由于授权制度不强求申请人实际使用商标,所以商标与商品、商标专用权与商标使用缺乏必要联系,这也就为只注册不使用的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制度空间。可以说,正由于注册取得制度与生俱来的重效率轻公平缺陷,使得商标实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由此引发对商标抢注问题的反思。
(三)结构转型下的正义追求——商标抢注与社会发展
商标专用权是一定时期内使用特定商标及相似商标的垄断性权利。在注册取得制度下,注册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后,即使不使用商标,也可以通过转让商标获得收益。除此之外,注册人还可以通过行使商标专用权阻止竞争对手使用相同和类似商标,由此占据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可见,注册取得制度中暗藏着商标抢注的利益驱动因素。当社会发展进入结构转型期,漠视商标抢注行为不仅有违公平、公正的价值目标,其后果也会损害民族品牌发展,因而规制商标抢注应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
商标抢注不符合经济结构转型的大背景。当前中国处于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急剧转型的年代,30年来令人瞩目的增长源于城乡二元结构为工业化提供的源源不断的廉价劳动力和初级工业原料。但是后金融危机时期的产能过剩和通货膨胀使这种低成本扩张模式难以为继。三聚氰胺事件、富士通跳楼事件都宣示着高污染、高能耗、低劳动力成本的初级发展模式正走向终结,经济结构转型刻不容缓。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结构转型指向的是一条以人为本,依靠高新技术发展和节能环保的改革道路。在低成本优势被通胀抹平的形势下,生产高附加值产品,提升企业品牌价值,推动民族品牌走向世界成为当前结构转型中的重要内容。从历史上看,以劳动集约型为特点的低端经济模式转型为以高附加值产出为特点的高端经济模式,由世界工厂转型为世界头脑,均离不开民族品牌的培养和保护。而考虑到国内相对稚嫩的民族品牌和柔弱的竞争手段,建立与完善侧重实体正义的法律制度显得必要且紧迫。由于商标抢注利用形式公正损害实体正义,对于尚处于品牌发展孵化期的经济体而言,其阻碍作用大于推动作用,因而不符合经济结构转型的大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