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及其规制程序
曹柯
【关键词】商标抢注
【全文】
一、商标抢注概念辨析
商标抢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将他人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客体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这些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等。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以及将与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本文所称商标抢注是指广义的商标抢注行为。
商标抢注与商标注册。商标抢注表面看与普通商标注册没有区别,都是根据商标法的程序性及实体性规定,向商标局申请核准注册的行为。之所谓抢注,是因为商标申请经过核准注册后,抢注人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将对其他主体行使合法权益造成妨碍,从而引发纠纷。商标抢注与普通商标注册比较,除主观目的不同外,在客观行为上的区别还在于商标注册后商标专用权人是否将注册商标使用于商品。换句话说,普通商标注册是为了在生产经营商品服务时使用商标,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区别来源功能和保证商品质量等功能。商标抢注人并不考虑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其看重的是商标专用权的排他特性,意图在市场竞争中牟取垄断利益。
商标抢注与商标权滥用。商标抢注的性质属于不当注册行为,而商标权滥用的性质属于不当使用行为。商标权滥用通常是对已经核准的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如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等。因商标权滥用引发的纠纷,符合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要件,其滥用权利的行为不因为权利本身的合法性而免责。
商标抢注与权利冲突。权利冲突是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约定俗成的提法,并已在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得以明确。权利冲突是指虽然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但所使用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等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产生纠纷。商标抢注与权利冲突的联系在于二者通常都与侵犯在先权利有关,区别在于权利冲突本质上仍然是因商标使用引发的纠纷。针对权利冲突纠纷,普遍观点认为法院应根据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原则、禁止混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