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陈洪兵,单位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例如,
刑法第
170条的伪造货币罪,第
171条第1款的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2款的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
172条的持有、使用假币罪,第
173条的变造货币罪,第
174条第2款的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
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
177条之一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
178条第1款的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2款的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增设的骗购外汇罪,
刑法第
194条第1款的票据诈骗罪、第2款的金融凭证诈骗罪,第
195条的信用证诈骗罪,第
196条的信用卡诈骗罪,第
197条的有价证券诈骗罪,第
206条的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
208条的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
209条第1款的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款的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
215条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
227条的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
280条第1款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款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3款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第
306条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
307条第2款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
320条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第
375条第1款的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款的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第
412条的商检徇私舞弊罪,第
413条的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等等。
例如,
刑法第
160条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
188条的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
189条的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
229条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
399条第1款的徇私枉法罪、第2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
399条之一的枉法仲裁罪,第
401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
403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
405条第2款的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
407条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
415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刑法第
281条的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等等
例如,
刑法第
158条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75条之一的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7条之一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型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319条的骗取出境证件罪,等等。
张明楷:《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6-337页。
参见大塚裕史:《
刑法各论の思考方法》,早稻田经营出版2007年版,第398-399页;西田典之:《
刑法各论》(第四版补正版),弘文堂2009年版,第330页以下。以处罚伪造文书的制作行为,即处罚有形伪造为原则的立场称为形式主义,而以处罚虚假文书的制作行为,即以处罚无形伪造为原则的立场则称为实质主义。之所以如此称呼,是因为前者重视文书的真正成立(形式的真实),而后者重视文书内容的真实(实质的真实)。参见松宫孝明:《
刑法各论讲义》(第2版),成文堂2008年版,第357页。
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56-357页。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81-582页。
周道鸾:《单行
刑法与司法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475页。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32页。
参见大谷实:《
刑法讲义各论》(新版第2版),成文堂2007年版,第109页以下。
参见赵秉志主编:《金融诈骗罪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450页。
参见王晨:《诈骗犯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页。
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47页。
张明楷:《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4页。
参见大谷实:《
刑法讲义各论》(新版第2版),成文堂2007年版,第485页。
当然,从诉讼原理看,提供了证据材料的人不能担当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但是,证据材料种类繁多,提供证据材料的人并非绝对不能成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所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无形伪造、无形变造证据还是可能的。
林东茂:《
刑法综览》(修订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03页。
参见西田典之:《
刑法各论》(第四版补正版),弘文堂2009年版,第358页
陈兴良主编:《刑法学》(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99页。另参见刘宪权主编:《刑法学(下)》(第二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81页,等等。
参见曲新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44页;周光权:《
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8页,等等。
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57页。
参见前田雅英:《
刑法各论讲义》(第4版),东京大学出版会2007年版,第459页。
刑法第
175条之一规定的是取得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若认为这里的”等“包括了票据、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则欺骗金融工作人员取得这些结算凭证的,也只能以该罪论处。但是,本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七年有期徒刑,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因此,从罪刑相适应考虑,没有必要将第175条之一的对象扩大到信用证以外的其他金融票证罪,否则,几乎没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间接正犯成立的余地。
仲裁裁决书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公文,但凭仲裁裁决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成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因此,与国家机关公文具有同样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