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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含义的相对性

  

  第一,刑法160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这类公司企业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权限,隐瞒重要事实发行股票,应属于形式真实实质虚假的股票、债券,属于无形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若没有该条的规定,应以(无形)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论处,故该罪属于一种实质意义上的伪造罪。


  

  第二,刑法188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很显然,这属于一种无形伪造、变造相关金融票证的行为,若没有该条的规定,完全能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论处。该条仅就违规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的行为做出了规定,违规出具这些对象以外的金融票证,如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信用卡等,只能而且应该以(无形)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第三,刑法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由于这些主体具有制作文书的权限,因而属于典型的无形伪造行为。当主体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属于无形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但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属于国外刑法中的无形伪造私文书。笔者认为,由于该条的明文规定,当主体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具的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时,不以刑法280条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论处,而是以该罪定罪处罚。


  

  第四,司法工作人员、仲裁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做出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书、决定书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无形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24]因为该条的规定,上述人员伪造、变造这些文书的行为,不再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第五,刑法403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上述行为属于无形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实施上述行为不再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论处。


  

  第六,刑法405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这些出口退税凭证属于国家机关公文,上述人员出具这类凭证的行为属于无形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由于该规定的存在,不再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论处。


  

  第七,刑法281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车辆号牌属于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非法生产车辆号牌的行为属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若没有该条的规定,非法生产人民警察车辆号牌的,无疑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问题是,是否因为该条的规定就排除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适用?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而第280条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本来伪造人民警察车辆号牌的行为比伪造其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更为严重,处刑反而轻。为克服罪刑不相适应,可以有两种思路:一是将该罪中“非法生产”理解为具有生产人民警察车辆号牌权限的单位的生产行为,因而属于无形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二是认为也包括没有生产权限的单位或个人的生产行为。笔者认为,即便限于无形伪造的情形,最重处三年有期徒刑,处刑也过轻。为做到罪刑相适应,笔者认为应承认本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之间是竞合关系,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时,应从一重处罚。


  

  三、归纳总结


  

  国外刑法理论认为,伪造具有最广义、狭义与最狭义三种含义。综观我国刑法的规定,伪造犯罪包括以下六种类型:(一)“伪造”属于广义的伪造,包括了变造,具体包含了有形伪造、无形伪造、有形变造、无形变造;(二)“伪造”属于狭义的伪造,不包括变造,“伪造”仅指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变造”指有形变造与无形变造;(三)“伪造“属于最狭义的伪造,仅指有形伪造;(四)“伪造”仅指无形伪造与无形变造;(五)伪造罪的间接正犯;(六)实质意义上的伪造罪。


  

  第(一)中意义上的伪造是指, 条文中仅规定有“伪造”,不仅没有将“变造”与伪造并列规定,而且变造行为也没有作为单独的罪名加以规定,并且对犯罪的主体也没有进行限定,这种情况下的“伪造”可能属于国外刑法理论中的广义的伪造。例如,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中的“伪造”的货币就属于这种意义上的伪造。就第(二)种意义上的伪造而言,之所以伪造不包括变造,是因为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行为,或者就同一对象在不同条文中规定了伪造行为与变造行为,其中的“伪造”便不可能包括变造,但却包含了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变造”也包含了有形变造与无形变造。例如,刑法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的“伪造”、“变造”就是这种含义。就第(三)种意义上的伪造而言,因为伪造是与变造并列规定的,或者变造行为已经单独成罪,之所以认为还不包括无形伪造,是因为无形伪造行为已被单独设立罪名。例如,由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将伪造与变造并列规定,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已将(无形)伪造信用证、票据、存单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因此,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以这些对象为伪造、变造对象的犯罪行为中,就不包括无形伪造、无形变造行为,而伪造仅指有形伪造、变造仅指有形变造。第(四)种意义上的伪造,是我国刑法分则中特有的伪造罪类型,“伪造”仅指无形伪造与无形变造,当有形伪造、有形变造这些对象时,只能以其他犯罪论处。这种伪造罪条文仅有第412条的商检徇私舞弊罪与第413条的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从理论上讲,通过欺骗具有制作文书权限的人员制作形式真实而内容虚假的文书,或者在真实有效的文书上加以非本质性变更而制作出形式真实而内容虚假的文书的行为属于伪造罪的间接正犯。例如,刑法175条之一所规定的骗取信用证,理论上就属于(无形)伪造金融票证罪的间接正犯。从理论上可以将伪造罪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伪造罪与实质意义上的伪造罪。前者指条文中存在“伪造”的规定,后者虽没有出现“伪造”的字样,但实际上属于一种伪造犯罪。例如,刑法188条规定的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就属于一种(无形)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属于实质意义上的伪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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