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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含义的相对性

  

  (四)“伪造”仅指无形伪造与无形变造型


  

  这是我国刑法分则中特有的伪造罪类型,“伪造”仅指无形伪造与无形变造,当有形伪造、有形变造这些对象时,只能以其他犯罪论处。这种伪造罪条文仅有第412条的商检徇私舞弊罪与第413条的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2条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构成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3条规定,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很显然,这两个条文所规定的“伪造”,仅限于无形伪造与无形变造。首先,不符合上述主体条件的人单独伪造、变造商品检验结果或者检疫结果的,因不符合主体条件而不成立商检徇私舞弊罪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只能成立刑法280条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其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是具有制作商检结果、动植物检疫结果的人,因此其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无形伪造。最后,上述人员也是具有变更检验、检疫结果权限的人,若违背事实变更了已经做成的真实有效的商检结果、检疫结果的,则属于无形变造。故上述二罪中的“伪造”仅限于无形伪造与无形变造。


  

  值得注意的是,非上述特定人员通过欺骗的方式使得上述人员伪造、变造了检验、检疫结果的,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被欺骗人员的行为属于过失伪造检验、检疫结果,不构成犯罪,上述特定人员是被他人利用的工具,因而利用者的行为属于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间接正犯。如果认为不具有特定身份者不仅不能成立正犯,而且不能成立间接正犯,则利用者的行为只能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间接正犯认定处罚。


  

  (五)伪造罪的间接正犯


  

  从理论上讲,通过欺骗具有制作文书权限的人员制作形式真实而内容虚假的文书,或者在真实有效的文书上加以非本质性变更而制作出形式真实而内容虚假的文书的行为属于伪造罪的间接正犯。另外,将虚假的文书偷放进他人待处理的文书中,利用他人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制作出了形式真实而内容虚假的文书的行为,也属于伪造罪的间接正犯。例如,通过提交虚假的申请落户材料,欺骗户籍管理人员为其办理了户口本,属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间接正犯,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理论上存在伪造罪的间接正犯,而且相关条文实质上规定的就是一种伪造罪的间接正犯。这种罪名的特点是,通过欺骗具有特定文书制作权限的人员,向其出具形式真实而内容虚假的相应文书。这样的条文有:1、刑法158条的虚报注册资本罪;2、第175条之一的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3、第177条之一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型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4、第319条的骗取出境证件罪。下面进行简单说明。


  

  第一,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工商管理部门因受欺骗而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资本证明文件,属于一种过失无形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欺骗者本属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间接正犯,但因为第158条的特殊规定,应作为虚报注册资本罪定罪处罚。


  

  第二,第175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证的,给非银行或者其他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骗取金融票证罪。由于行为人原本不符合申请开具信用证的条件,故受欺骗开具信用证的金融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无形伪造金融票证,因主观上无故意而不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或者(无形)伪造金融票证罪,而欺骗者的行为则属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或者伪造金融票证罪的间接正犯。由于该条的明文规定,对于骗取信用证的行为,只能以本罪论处。但由于骗取金融票证罪的对象仅限于信用证、保函[23],因此,通过欺骗金融工作人员取得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的,还是应该评价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或者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间接正犯(若认为无身份者可以成立间接正犯的话)为妥。


  

  第三,刑法177条之一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实质上属于无形伪造的信用卡,金融工作人员因为缺乏故意而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但申请者的行为属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间接正犯,由于该条的明文规定,而无需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间接正犯论处。


  

  第四,刑法319条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这种行为本来属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间接正犯,但因为该条的明文规定,而不再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间接正犯论处。


  

  (六)实质意义上的伪造罪


  

  从理论上可以将伪造罪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伪造罪与实质意义上的伪造罪。前者指条文中存在“伪造”的规定,后者虽没有出现“伪造”的字样,但实际上属于一种伪造犯罪。实质意义上的伪造罪条文有:1、第160条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2、第188条的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3、第229条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4、第399条第1款的徇私枉法罪;5、第399条第2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6、第399条之一的枉法仲裁罪;7、第401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8、第403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9、第405条第2款的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10、第407条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11、第415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12、刑法281条的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等等。以下做几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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