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第一,包公法院一律自诉,不接受公诉。第二,包公法院要自行调查、侦查,不要求行政机关、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更不能要求自诉人承担全部举证责任。第三,包公法院的立案程序可以复古一点,可以擂鼓升堂,可以滚钉板立案。当然,跪拜、打板子等等就不能恢复了。
到包公法院自诉也要设立前提条件,就是要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未审理过的案件、未生效的判决,不能到包公法院起诉。此外,诬告也要承担责任。
7、为什么改“检察长”为“检察院院长”?
答:检察院的工作主要是检察,但不完全是检察,检察院内部也有行政事务。分管行政事务的副院长不需要懂得检察业务,也不需要从事检察工作,将他称为副检察长合适吗?
如果检察院的领导人可以叫“检察长”,法院领导人就应该叫“审判长”,国务院的领导人就应该叫“国务长”或者“行政长”,国会领导人就可以叫“立法长”了。可见,“检察长”之说是不合逻辑的。
8、为什么将检察院与监察部合并?
答:现行体制下的监察部,名义上是查处违纪问题的,实际上所做的工作就是查处党政干部违法犯罪问题。现行体制下的检察院所做的工作也是查处党政干部违法犯罪问题,再就是公诉。为了不浪费、不重复,《苹果宪草》主张:“检察院的职责是监察和公诉。”这实际上就是将检察院和监察部合并。监察部及其下属机构取消以后,对公职人员违反纪律的监督任务可以交给社会公众(社团和媒体)去承担。纪律处分的任务,可以交由各个国家机关内部组织承担。
9、检察院不再行使批准逮捕的职权吗?
答:现行体制下,批准逮捕纯粹是一个形式,没有实际价值。不批准逮捕就不逮捕了吗?做不到。《苹果宪草》主张:“被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拘禁的公民,应当在*天之内移交法院看押,否则应当释放。”这一主张如果成为规定,就取消了现行的逮捕、批捕制度。只要拘禁,不管用什么名称,逮捕、拘留、收容、双规、双指、隔离审查,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都是拘禁。既然取消了逮捕制度,批捕也就不存在了。只要是拘禁,就必须尽快交到法院。法院怎么处理,留待法律具体规定。
10、为什么涉及基本人权的案件要实行三审终审制?
答:这也是吸取现实生活中的教训而作出的设计。有些地方官员为了迫害的成功,往往充分利用两审终审制的弱点,将案件尽量往下压,压到基层法院审理,将一审、二审都控制在自己手中,使得自己的迫害对象无法逃避迫害。有了三审终审制度,再配合以包公法院,某些地方官员再想一手遮天恐怕就很困难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