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逮捕之正当性研究

  

  (3)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明确。上文中提到被逮捕者有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审判的权利,这里的”合理时间“,实际上就是指逮捕后的羁押期限问题。由于采取逮捕这种强制措施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种具体情况尚不清晰,对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很难像判处的刑期那样规定一个绝对确定的期限。但是,笔者认为,在确定羁押期限时,最起码要坚持两项原则:首先,应当坚持羁押期限的独立性原则。其次,应当贯彻比例原则,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犯罪的性质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幅度等因素,根据涉嫌犯罪的轻重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不同,规定不同的羁押期限。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对轻罪者,羁押的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因必要延长的不得超过4个月;对重罪者,羁押不得超过1年等。同时,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的刑罚是一定的,根据比例原则,其羁押期限无论如何延长,都不能超过该刑期,因此,还应当规定一个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最高羁押期限,如不能超过可能判处刑罚的三分之二,一旦达到最高的羁押期限,应当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此外,对于死刑这一特殊的刑种应与其他徒刑区别对待,如在美国承认死刑的司法管辖区,一般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是不允许保释的。


  

  (4)有效的司法救济程序。英国有句法谚:”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即使法律赋予了被逮捕者充分的权利,这些权利也并不是都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得以有效地实现,它们的行使会受到现实中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法律不仅应当规定权利的享有,更应当为其配置有效的救济程序,只有如此,才能使法律规定中的权利成为现实的权利。被逮捕者只有能够充分享有并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与侦控机关相抗衡,以免受到任意逮捕的侵犯。西方各法治国家的立法均为被逮捕者提供了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主要包括人身保护令和司法复查。人身保护令制度发源于英国,是英美法系国家为被羁押者提供司法救济的主要方式。在英国,被羁押者只要认为羁押不当或非法,就可以向高等法院王座法庭申请人身保护令。法庭接受此项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审并作出裁判。司法复查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被羁押者实施救济的主要途径,包括两种方式:一是被羁押人申请司法复查,如在意大利,被羁押者不仅有权要求做出羁押决定的法院对羁押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复查,而且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普通上诉。对于法院经过复查和上诉审查后作出的裁决,被羁押人还可以向意大利最高法院提出”特别上诉“。被羁押人也可以不经过复查和”普通上诉“,而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特别上诉“[22]。二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司法复查,如德国法律要求,在连续羁押满3个月后,如果被羁押人没有就羁押问题提出任何司法救济,并且也没有辩护人帮助的,法院必须依职权主动对羁押进行司法复查,连续羁押满6个月以后,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继续羁押,或者检察机关要求继续羁押,那么管辖该案件的法院应当通过检察机关将案件移送州高等法院作出决定;州高等法院必须以言词听审的方式对羁押的合法性进行特别复查,以决定是否继续羁押[23]。这充分体现了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职权主义的特点。


  

  (三)适用正当


  

  逮捕只有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为了保证逮捕的正当性,除目的以及法律规定正当外,还要做到正当地适用它,即正当适用。适用正当是指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条款和在执行中顾及以人为本、注意保护被逮捕者的人权的精神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此,在适用逮捕的过程中,欲要实现适用正当,必须坚持以下理性原则: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原则。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现代刑事诉讼要始终追求的两个目标,这一点已经得到现代各法治国家的普遍认同。刑事诉讼中的任何措施或者行为,包括逮捕的适用都要以这两个目标的实现为始发点和归宿点。在适用逮捕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始终体现人权保障的精神,不能单纯强调惩罚犯罪而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否则就会破坏法制的尊严和权威,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因一味强调人权保障而畏首畏尾,在应当适用逮捕的时候也不适用,导致许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妨碍诉讼、逃避追究和惩罚的情况发生,最终放纵了真正应当受到惩罚的犯罪者。这样不仅会造成对无辜者人权的侵害,也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逮捕的适用应当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保持一种平衡的状态,只有如此,逮捕才能更具有正当性。


  

  2.合法性原则。


  

  逮捕适用的合法性原则,是指适用逮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并且依照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才能采取逮捕措施。逮捕从产生之初的野蛮、滥用到现代社会的文明、节制,经历了长期的历史演变进程,它伴随着人类自身对权利、对自由、对人之所以为人应当具有的尊严的觉悟。同时,统治者也逐渐认识到逮捕如果不加节制的滥用,给大量的无辜者造成侵害,国家和社会的整体秩序也不可避免地受到破坏,威胁自己的统治地位。因此,国家一方面赋予有关机关行使逮捕的权力,另一方面也对逮捕权的行使加以必要的限制。尤其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确立,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律,当其他要求与法律要求冲突时,法律的作用应当占绝对优势[24]。逮捕在适用过程中遵循合法性原则,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逮捕适用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适用对象和主体合法。逮捕是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其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案外人不能适用。同时,逮捕只能经司法机关批准并由侦查机关执行,除此之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不能适用。第二,逮捕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依照法定的程序,不得在任何环节上采取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行为,否则就有违正当性的要求。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