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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之正当性研究

  

  1.诉讼保障目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传统观点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的目的之一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此一般称为”程序性目的“。它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保证到案,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隐匿而将其逮捕,以确保其接受讯问或询问。这一目的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立法和刑事诉讼理念的一致认可;二是保全证据的目的,即通过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防止其毁灭、变造、伪造或隐匿证据或进行串供,甚至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实施不当行为,从而保证执法机关和部门顺利收集各种证据。


  

  诉讼保障目的是逮捕的最重要的正当目的之一。因为犯罪行为发生后,国家有权力也有义务对犯罪行为予以追究。而要有效地追究犯罪,就必须收集和保全证据、查获和证实犯罪人。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自身利益,对抗追诉是其本能反映,或逃避诉讼或毁灭证据,因此,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目的是正当的。


  

  2.保障公共安全和利益的目的。刑事诉讼是对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其结果可能造成对犯罪人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的剥夺,他们极有可能为了逃避惩罚而威胁甚至加害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导致新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尤其是那些极其恶劣的犯罪分子,或者是惯犯、犯罪集团等,他们的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性、连续性的特点,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持续混乱和人们的不安全感。出于预防犯罪的目的实施逮捕,虽然它蕴含有一定的预期惩罚(如逮捕被羁押一日在判刑时折抵一日)因此,不符合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因为任何人都不应因其尚未实施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惩罚。但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对那些极具人身危险性和潜在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无疑比其他措施更为有效。从表面上看,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保障是以牺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为代价的,这样做难免有失公正。但是,公正的理念应当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障和对个人权利保护的平衡。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对那些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逮捕措施并不违反公平正义的理念。这种预防犯罪的目的,旨在平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证人等的利益冲突,平衡个人权利的维护与社会安全和利益的保护,因此也具有正当性。


  

  3.人权保障的目的。逮捕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也涉及受他们侵害的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还涉及通过逮捕阻断侵害人继续危害社会上广大公民的人身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涉及如何处理被追诉者与被害者的人身权利关系,也涉及如何处理被追诉者与社会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关系。它们的人身权利均属于人权范畴。在实行逮捕时,必须依法进行,这样才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否则,就会侵犯其人权;同时,在实行逮捕时,只有依法进行,使被害人免受再次侵害,从而保障他们的人权。对于公民而言,逮捕阻断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危害社会,因而也就保障了他们的人权。为了全面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必须处理好受捕者的人权保障与受害方的人权保障,并尽量做到二者关系的平衡,以实现最佳的选择。


  

  (二)法律规定正当


  

  逮捕的目的正当只是逮捕具有正当性的要件之一,仅凭它并不能保证逮捕在实施中的正当性。而要使逮捕具有正当性,除了要具有正当目的之外,还要依赖于逮捕相关规则构建的正当性,即法律规定的正当性。法律规定正当对于约束国家权力的运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有权利,确保逮捕适用的正当性具有决定性意义。法律规定的正当性是指规定逮捕的内容科学、合理。谓之科学是指其内容与刑事诉讼法其他条文规定不矛盾,且作用互补;还包括逮捕的各条规定之间的作用指向一致;更重要的是规定了易于掌握的逮捕要件(条件)。从法律层面上讲,逮捕具有正当性,包括逮捕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


  

  1.实质性要件。在何种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这种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是逮捕的实质性要件所要解决的问题。确定了逮捕的实质性要件,也就为有权机关适用逮捕提供了标准,设定了限制,使他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而不能任意妄为。逮捕的实质性要件包括三个方面,即:证据要件、可能处刑要件以及必要性要件。


  

  (1)证据要件。所谓逮捕的证据要件,主要是指适用逮捕所需要的证据以及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即证明标准。由于逮捕只能针对特定的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因此,必须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且是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当然,这里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于逮捕的证明标准,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立法规定不尽相同。美国法律规定,适用逮捕必须具有”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 [17]。英国法律的规定与美国相似[18]。日本是”有相当的理由足以怀疑犯罪嫌疑人已经犯罪“[19]。德国是”有急迫的犯罪嫌疑,亦即需要有高度的可能性显示被告确曾犯该罪行“[20]。我国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指同时具备以下要件:其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其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其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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