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式有限责任公司立法对我国中小企业商事立法的启示

  

  2、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化制度还不完善


  

  2006 年修订的新《合伙企业法》也首次引进了有限合伙制度、特殊的有限合伙制度(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应该说,在有限责任向中小企业推进方面,我国已迈出较大的步伐。但新合伙企业法相关制度设计比较粗疏,如对合伙企业中有限责任如何正确适用,两种责任形态的关系处理等还有诸多不妥当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15]


  

  (二)去中小企业制度束缚,促其自由化经营


  

  在我国公司立法上,借鉴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立法理念,确立大小公司区分立法原则,大胆抛弃大公司的制度束缚,强调中小公司的自由化经营。


  

  1、大胆简化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将有限责任公司明确定位于中小企业,为此,应大胆简化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如放松对股东人数和资格的限制,简化资本要求,简化设立程序要求等等,使设立公司更为简便,有利于中小投资者投资创业。


  

  2、赋予有限责任公司更灵活的经营管理方式,管理方式不与有限责任挂钩。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不涉及公众利益, 具有人合性、股东人数少、所有权与经营权一定程度的结合等特征,决定了任何按照大公司模式建立的公司治理机制对它都是一种负担,只会扼杀其活力,增加其运转成本。对中小公司而言,重要的不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制度,而是建立“合适”的公司治理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应实行“契约式治理”。具体来说,如:赋予有限责任公司更灵活的经营管理方式,是所有人管理还是集中管理方式由公司自己选择;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决策程序;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方式;赋予其更灵活的经营管理和分配方式等。让章程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自治的主要依据,法律可以为其提供示范章程。


  

  3、中小企业有限责任适用条件适当放松,应谨慎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适用理念(因而适用条件)已经发生很大变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两权分离制度、严格的公司治理制度都不再是中小企业有限责任适用的必然条件,因此,与主流学者提出的“应严格中小企业有限责任适用条件”的观点相反,笔者认为,应大胆放松中小企业的有限责任适用条件,尤其是在程序要求方面。因为中小企业本身管理方式灵活,严格的程序要件无疑是一种陷阱。


  

  4、改革中小公司的资本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方面,为鼓励投资创业,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促进就业,一方面应降低注册资本要求,降低设立公司门槛,必要时,改法定资本制为授权资本制。另一方面,应扩大出资形式,使更多形态财产能积极利用起来。如有形、无形的财产,对公司的各种利益如金钱、期权、劳务等等。当然,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出资形式虽然可以自由,出资的履行应十分严格,如必须按照约定的条件与方式出资,出资义务不得随意免除,无法以其它形式出资的必须提供相应的金钱等等。这样既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又充分利用了各种财产,也兼顾了中小公司的自治,必将促进中小企业的极大发展。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