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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多元属性及其研究范式

【作者简介】
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周枬:《罗马法原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99-100页。
参见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42页。
所谓“似物性”,即“thing likeness”,意指与实体性财产和物质化财产的相似性,参见Peter Drahos, The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Boston: 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 1990, p.20.
关于罗马法与知识产权制度之关系,可参见Russ Versteeg, “The Roman Law Roots of Copyright”, Maryland Law Review, Vol. 59, (2000), p. 522;吴汉东:《罗马法的“无体物”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学理基础》,载《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7期。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51页。
K. R. Popper, Objective Knowledge. Oxford,1972,Chapter Ⅲ. 转引自曲三强:《传统财产权理论与知识产权观念》,载《窃书就是偷——论中国传统文化与知识产权》,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第33页。
代表性著述有冯晓青等:《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李永明等:《论知识产权之公权性质》,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4期。
代表性著述有吴汉东:《关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再认识》,载《社会科学》2005年第10期;孙海龙等:《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的解读和反思》,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5期。
参见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1页。
参见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2页。
参见奥德丽·R.查普曼:《将知识产权视为人权:与第15条第1款地3项有关的义务》,刘跃伟译,国家版权局:《版权公报》2001年第3期,第6页。
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参见张乃根:《论TRIPS协议框架下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关系》,载《法学家》2004年第4期。
参见吴峰:《知识产权、人权、发展》,载《上海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参见宋慧献、周艳敏:《冲突与平衡:知识产权的人权视野》,载《知识产权》2004年第2期。
参见郑万青:《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关联辨析》,载《法学家》2007年第5期。
参见奥德丽·R.查普曼:《将知识产权视为人权:与第15条第1款地3项有关的义务》,刘跃伟译,国家版权局:《版权公报》2001年第3期,第7页。
Richard Wilder, Powell, Goldstein, Frazer & Murphy LLP, “Inventors’ and Creators’ Rights as Basic Human Rights –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Human Rights”, Forum on Creativity and Inventions- A Better Future for Humanity in the 21st Century, (October, 2000), p. 2.
参见刘京城:《无形资产的价格形成及评估方法》,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4年,第7页。
参见蔡吉祥:《无形资产学》,深圳:海天出版社,2002年,第5页。
See Tony Blair, “Our Competitive Future Building the Knowledge Driven Economy”, Presented to Parliament by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rade and Industry by Command of Her Majesty, (December 1998), p. 5.
参见吴汉东:《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与革命的非物质财产法》,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Gideon Parchomovsky & Peter Siegelman, “Towards an Integrated Theor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Fordham Law & Economics Research Paper No. 18, (April 2002), p.26.
参见弗兰克·费希尔:《公共政策评估》,吴爱明、李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译者前言,第1页。
参见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相结合——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的报告》,伦敦: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2002年9月,第6页。
参见吴鸣:《公共政策的经济学分析》,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页。
See Amitai Etzioni, “Mixed Scanning: A Third Approach to Decision-making”,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Vol. 27, No. 5 (December 1967), p. 387.
参见罗纳德·科斯:《社会成本问题》,龚柏华、张乃根合译,载《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5页。
参见《英国政府对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的报告<综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之回应》,http://www.iprcommission.org/Translations/DFID_Response_Chinese_FINAL.pdf,2011年1月21日访问。
参见弗兰克·费希尔:《公共政策评估》,吴爱明、李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页。
参见吴鸣:《公共政策的经济学分析》,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页。
关于中国知识产权政策调整、完善和提高,可参见吴汉东:《利弊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科学分析》,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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