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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客观义务新探

  

  三、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检察官客观义务


  

  西方国家实行的检察官客观义务也渗透(影响)到我国立法、司法刑事政策和公安司法人员的思维观念之中。要掌握客观义务之适度,从法律、法规上讲,检察官应当知晓和正确执行有关规定。


  

  (一)刑诉法规定的具体内容


  

  为了方便检察官学习、理解和执行,现将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条款择列如下:


  

  第一编“总则”: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3条)。依法行使职权(第5条)。检察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与公、法两家进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7条)。既要追诉犯罪,又要适度兼顾、关照对方的利益,履行客观义务。必要时,应当请翻译人员翻译(第9条)。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第14条)。凡具有六种法定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第15条)。有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检察人员应当回避(第28条)。不得接受请客送礼和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第29条)。自接到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权委托辩护人(第33条、第40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辩护律师应当允许查阅、摘抄、复印本案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第36条)。条件允许,可以接受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第37条)。对法定的七种证据应当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第42条)。应当全面收集被追诉者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43条)。起诉书必须忠于事实真相(第44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第45条)。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第51条)。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第52条)。符合法定条件,取保候审结束,应当退回保证金(第56条)。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不得超过6个月(第58条)。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通知他本人和单位。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60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第67条)。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68条)。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69条)。对于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该院应当立即复核(第70条)。对于自行决定逮捕的人,必须在捕后24小时以内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72条)。对于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第73条)。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方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第75条)。在审查批捕中,发现侦查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纠正(第76条)。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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