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检察官客观义务新探

检察官客观义务新探


周国君


【摘要】据研究,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13世纪至14世纪。检察官客观义务德国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它的内容和精神影响到世界上许多国家,联合国有关刑事司法准则也予以承认。受其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亦规定了较多的内容,它为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提出了要求。
【关键词】检察官;客观义务;新探
【全文】
  

  何为检察官客观义务?这是一个长期以来有争议的问题,也是各界在当前深入研究的理论问题。笔者就此试作如下探讨。


  

  一、现代检察制度之缘起


  

  检察官客观义务涉及检察制度和检察官客观义务两部分,国内学者研究检察官客观义务,只简单地提出检察制度起源于法国,检察官客观义务发端于德国刑事诉讼中有关规定[1]。为了探究此两项研究,特作如下探源和略述愚见。


  

  (一)现代检察制度在法国之缘起


  

  公元前600年左右,希腊人开始向法国移民,与此同时,一支被希腊人称之为“凯尔特人”( Celtes )的中欧地区操印欧语的部落侵入法国,此为现在法国人的祖先。他们被罗马人称为“高卢人”( Gau-lois ),其生活地区被称为“高卢地区”。当时已步入阶级社会,出现了法律。社会由骑士和祭司两个阶层统治,由后者的术士、教师和诗人主持公私礼典,解释教义,在部落中充任法官,解决公私纠纷问题。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规范是习惯,包括对盗窃、抢劫等罪行的人处死。


  

  公元前2世纪末,罗马开始入侵高卢。至公元前56年底,高卢地区被凯撒征服,沦为罗马的一个省,政治、经济和法律开始罗马化。虽然罗马人入侵高卢地区适用的主要是习惯法,但适用罗马法的人群和地区大为扩大。


  

  公元4世纪末开始,日尔曼部落中的一支部落逐步侵入高卢地区,他们建立了许多小国,统称为“蛮族国家”。公元5世纪末6世纪初,海滨法兰克人首领克洛维(Clovis,约465-511年)打败了其他国家,统一了高卢地区,建立了法兰克王国,即墨洛温王朝(586-751年)。其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其汇编有《撒利克法典》等,统称“蛮族法典”[2]。法典结构上的特点是诸法合一,民刑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诉讼程序与罗马(十二表法)完全相同,当时的司法制度中审判机关由普通地方法院和王室法院组成。刑事案件除少数外,不视为国家的事情,而且私人向法院起诉。证据的种类有神明裁判和决斗。随着审判方式的改进,在王室法院和巡回法院中,逐渐形成了“纠问程序”的诉讼制度,即在审判涉及王室利益的案件时,不采用宣示证据,而由法官主动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以查清事实,为判决提供依据。这种诉讼程序与王权有强大的联系。


  

  公元前843年,法兰克王国查理大帝第三个孙子查理(秃头,Cbavles le Cbauve, 823-877年)在瓜分法兰克王国中夺得法兰克,即后来的法兰西。法兰西建国后,其法律制度在法兰克王国法律的基础上,承袭了日尔曼法、罗马法、教会法,是欧洲比较典型的封建法律制度。其发展大体可划分为三个时期:封建割据时期(9-12世纪)以习惯为主;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12-16世纪),罗马法影响日益扩大,国王的法令地位开始上升;君主专制时期(16-18世纪),国王的法令的效力进一步加强,出现了统一的封建立法。


  

  法律渊源主要有:习惯法、罗马法、教会法、王室法令和巴利门的判例。


  

  在法兰西王国早期,刑法还保留着日耳曼的特点,把犯罪当做侵害个人的行为,由私人报复,或科以赔偿金。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封建国家为了巩固封建统治,逐步认为犯罪是“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对犯罪的惩罚不再是受害人的报复或赔偿要求,而是国家对犯罪进行制裁[3]。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