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推定
史立梅
【摘要】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推定是通过改变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解决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查证、取证问题。由于推定的设定必然不利于刑事被告人,故应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推定只能局限于实践中确实难以通过证据加以证明的几种有限的情况,同时立法上对基础事实的设定必须严谨、科学,以防止对被告人的权利造成过度侵犯。
【关键词】推定;证明对象;基础事实;推定事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贪污贿赂犯罪
【全文】
基于收集证据和证明上的困难,对贪污贿赂犯罪可以通过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这在我国许多学者中基本上已达成共识。但由于目前国内学界对于什么是推定,如何适用推定等基本理论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从而影响了学者们对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推定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并进而影响了贪污贿赂犯罪适用推定的立法进程。本文拟从推定的基本理论问题出发,在廓清推定的概念和性质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对我国立法中应如何确立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推定进行阐释。
一、推定的概念和性质
(一)推定的概念
正如罗森贝克早在一个世纪以前所言:“没有哪个学说会像推定学说这样,对推定的概念十分混乱。可以肯定地说,迄今为止人们还不能成功地阐明推定的概念。”{1}尽管目前我国学界关于推定的概念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在推定涉及两个事实即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方面上基本能够达成共识。比如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推定,是指借助于某一确定事实A,而合理地推断出另一相关事实B存在的(或不存在)的假定。”{2}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推定,乃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3}还有的学者认为:“推定是指通过对基础事实与未知事实之间常态联系的肯定来认定事实的特殊方法”{4};等等。上述有关推定的概念共同之处均在于认识到推定涉及两类事实之间的关系,但分歧在于:第一,推定所涉及的两类事实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推断、推论还是直接认定?第二,这两类事实之间的推断、推论抑或认定关系的依据究竟是法律规定还是经验法则,抑或二者均具?
推定不同于刑事证明中的推断或推论。推断或推论是指依据一定的证据对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作出判定,其所遵循的从证据到事实的思维模式完全不同于推定中的从基础事实到推定事实的思维模式:前者需遵循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运用归纳法,从已知的证据事实推理得出待证事实,后者则不存在这样的推理过程,只要基础事实得到证明,推定事实就被视为得到证明,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不是推理关系,而是直接认定关系[1]。当然,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之所以能够建立起推定关系,与它们之间存在着符合经验法则的常态联系不无关系,但这种常态联系并非推定存在的唯一根据,推定的设立除了要考虑两种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之外,更是基于一定的刑事政策考量,从而体现着设立者的刑事法律价值观念和一定时期内的价值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