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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视阈下的刑事判决

无罪推定视阈下的刑事判决


夏红


【摘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都对刑事判决的种类进行了规定。但是文本自身存在模糊和冲突,致使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相关规定的认识并不统一。对于变更罪名、证据不足情况下的刑事判决以及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判决应否成为第三种刑事判决等问题的思考都不仅仅对于实务界有重要意义,而且关乎无罪推定原理之维。
【关键词】无罪推定;刑事判决;有罪判决;无罪判决
【全文】
  

  一、文本:《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判决


  

  我国现行法律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七十六条、一百七十九条对刑事判决做出了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合议庭评议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于该条文中规定的刑事判决种类的数目,有三种说和两种说。三种说就是按照条文的叙述和排列顺序,将刑事判决分为有罪判决、无罪判决和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1}。两种说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刑事判决有两种:有罪判决和无罪表一 刑事判决种类对照表判决,无罪判决又可以具体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判决;以及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时最初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2}。两种说与三种说的关键性差别就是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中规定的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的归类,如果将其统归于无罪判决的种类之下,则形成了两种说,如果将其独立于另外两种能够有证据证明的有罪或者无罪判决之外,则形成了三种说。


  

  不仅仅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于刑事判决类型的并列式排列导致了人们对于刑事判决种类的争论,相关的司法解释更是助长了人们对于刑事判决种类认识的模糊性。除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判决种类外,《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又增加了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我国法律文本中关于刑事判决的种类参照下表:(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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