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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传统法律的价值

  

  另外,当我们指责传统法律不精细不具体的时候,其实我们应该换一个角度。因为我们都知道中国文化是一种经验的文化,经验的文化告诉我们千百年来的这些立法者和执法者,有些事情立法并不是明智的选择。我们把它概括成一句话,就是在古代立法方面,古人的另一种智慧,叫做“非不能也,实不为也”。而我们今天恰恰有相反的一种盲目的“立法”冲动。当我们说到历史上的秦王朝,我们的价值判断都很清楚,像汉代人一样一直在指责它,说秦法制“法密如凝脂,繁于秋荼”,后人也不断告诫“法深无善治”,当然还有更具警示性的语言:“国将亡,必多制”。可是对照一下我们当下,当我们说要完善法制的时候,我们大多数人头脑当中,直接对应的是什么呢?不过就是简单的立法。先秦的老子早就说过这样的话:“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汉代人已经看到了这种风险,所谓“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立法用法者都不知道有多少法律了。


  

  法律绝不是愈多越好;完善法制,更不是简单化为更多的立法。俗语有时反而更深刻,“天网恢恢”,后面一句的头一个字是什么?是“疏”,“疏而不漏”。渔民有经验,一定是用渔网打鱼,有听说渔民用塑料袋打鱼的吗?滴水不漏,可能打鱼吗?所以这三十年来,好像我们很成功,我们法制真的比原来完善。但是我们只从一个例子就能看到这种尴尬。三十年前我们终于知道依法可以主张权利了,所以那时大多数人动不动都习惯说“我告你”,今天人们有了更多的法治意识了,今天的人们说什么呢?反而改说“你告我呀”!这真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但是这令每个中国人都很尴尬与值得深思。


  

  所以说,传统无论是从具体的逻辑规范还是从它的原则,还是从我们中国自身文化背景来讲,都必须让我们重新来审视。三十年来我们制定了这么多法律,我想知道或非常希望能有人告诉我,任何一个法律从一个人提议制定到它最终完成,它花了我们纳税人多少钱。这此后为实施要花的钱,姑且不论。当然,我们还没有算那些成为具文的法律,它们始终在消耗着这个社会人们对法治信任的价值。近代以来的革命情节,在学术界也不无影响:对一种传统观点,不免随社会发展会需要批判补充修改,但我们经常看到的并非如此,而是一种类似“你死我活”的所谓“学术争鸣”,法学是一个注重“传承价值”的学科,学术上的不断“革命”无助于法的价值传承。


  

  我们生产每个产品有产品质量法,我们制定一个法律难道就不应该有这样的规则吗?有人总抱怨法律多了,效力不彰。请允许我再举一个例子,我说如果你到一个人家里,看到他堂屋正中供着一个菩萨,你觉得他信佛。如果你忽然发现,他们家房后挂着几层架子,每层上都摆着几十个菩萨,你有什么感觉?他一定是卖菩萨的。所以我们不用抱怨。不应将法制的完善简单化为不断立法,更不应将立法庸俗化为不断制定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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