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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传统法律的价值

重新审视传统法律的价值


赵晓耕


【关键词】传统法律
【全文】
  

  当我们评价中国传统法律的时候,我们可以从许多的角度来判断,但是我们总会有一个一般性的认识。按照今天所接受的西方法学这套概念逻辑原则,我们一般的认识就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无论是从其规范、概念、原则,还是司法实践,好像与我们所了解的西方法律有诸多的不同。而近代百年来的传统,已经使国人一谈到传统,当然也包括传统法律,就会不自觉地将自己置于一个审判者的位置,似乎传统、传统法律只有被批判,并借此反衬当今完美的价值。


  

  请允许我举一个例子,比如说从去年的刑法修正案到今年的刑法修正案,对贪污受贿,现在的解释逻辑或许还不如唐律完善。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只是把以往贪污受贿的主体范围作了一个原本在唐律就有明确规范的一个扩大解释。现行刑法规范一直有这样一个条文,其意思大致是:接受贿赂的官员,如果要认定他的这一罪行成立,还有一个要件,就是他要为行贿者提供不法利益。早在唐律“六赃”体系中就有这样的逻辑:官员贪污分成两类,叫“枉法赃”与“不枉法赃”。逻辑上就是说不管你为行贿者是否提供了不法利益,由于你接受了这样一份违法获取的财产,你都是贪污。我们原有的逻辑,不得不遭遇此类困惑:有的官员当得太有经验了,给他送什么东西他都要,但是他很有经验,很滑头,他什么事都不为你办。行贿者把这样的官员叫做什么呢?就是“这些人连腐败道德都不讲了”。还有一类贪官,在位时,谨小慎微,不收取贿赂,等他退休后,再找你兑现当初给你输送好处的回报,时下有人称其为“期权腐败”,但至今难以依法处罚。可是唐律对此类行为很早就有明确的逻辑规定,这就叫做“事后受财”。包括刚才说的“受财不枉法”。


  

  去年的刑法修正案使我们终于弥补了这个逻辑缺漏。但是我们仍然有一个逻辑还是欠缺的,是什么呢?就是今天按照我们现行刑法的规定,如果这个官员能够“自清”,说他本人不知道这样一些非法财产的收受行为,我们现行的刑法对这样的人是无法来进行惩处的。但是唐律规定的却很清楚,它的逻辑是什么呢?叫“知情与同罪”,“不知情减等论罪”。我们为什么不能够圆满这样一个逻辑呢?就是因为我们继受了西方的一个原则———罪责自负。我们很担心被扣上一个“株连”帽子。仅此一点,我们就能看出今天我们许多的做法是图虚名而得实祸。就是从公平的角度讲,我也一点不怀疑,如果我们做进一步这样的刑事司法解释,没有老百姓会觉得这样对官员是不公平的。这是一个很具体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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