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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实体法的效率价值

  

  (二)行政系统内部的分权体现效率价值


  

  在行政系统内,存在着两个权力结构,一是同级权力结构(横向结构);二是上下级权力结构(纵向结构)。这两个权力结构,一方面,它们各自的内部之间存在着相互制衡和监督的关系,另一方面,两个权力结构彼此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关系。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防止权力的变形、扩张和腐败,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19}


  

  1.合理的横向行政分权


  

  政府的各行政部门,是行政实体法配置下行政权力的实际拥有者和实施者,如果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过度集中或过度分散,很容易导致各行政部门之间自成体系、各自为政。容易出现虽有上下级之间的纵向制约,却没有横向制约的失控状态,不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因此,在政府横向权力的配置过程中,行政实体法必须合理分权,通过合理调整部门的职能,适当分散权力,使部门权力适度分解,避免集权于少数单位或权力分散配置给过多的单位。使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力达到平衡和相互制约,使横向政府各机关相互依存、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促使政府各部门高效运转的结果出现,实现行政实体法追求效率价值的初衷。《行政处罚法》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就是提高处罚效率的最典型表现,{20}是指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虽然时至今日,由城市执法局获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其执行,效果不是很好,但立法初衷是正当的。


  

  2.适度的上下级分权


  

  上下级政府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实体法赋予自己的职权办事,上级行政机关对于行政下级机关不能随意插手和“指示”应由下级负责管理的问题。对于上级机关不适当的干预,下级机关有权监督和抵制。同样,属于上级机关职能权限范围内的事物,下级机关不能越权行事,越权的行政行为无效,越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受到上级机关的监督和制裁。按照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地方各级人大、政府有权根据所在地方的实际情况,根据上位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的行政实体法规、规章。通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更好的分配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权限,对于上下级之间不适当的权力配置予以及时纠正。


  

  (三)行政系统与社会的分权体现效率价值


  

  按照社会契约理论的观点,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公民权,是公民权的一种让渡。因此,在经济社会日益发展的今天,行政实体法把部分行政权力交给社会实际上是一种权力的回归。权力的回归社会,是国家政治民主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志,也是一国民主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趋势。通过行政实体法将行政权力合理配置,适当的将权力分配给社会,可以使得行政机关真正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力量更好地实现其自身职能。


  

  1.私人部门承包公共服务的供给


  

  对于那些原本由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行政实体法并不一定都规定要由政府来负责生产。例如,街道的清扫、垃圾处理、煤气、水电等公共服务的生产就可以由私人成立的公司、组织等承包,而政府仅需要监督好这些私人部门的工作即可。这样做的原因是这些公共服务的生产并非如国防那样关乎国家安危的命脉,可以通过市场的择优选择(比如招标等方式)面向社会承包这类服务。由于引入市场的竞争机制,私人部门要想中标就必须拿出最优的服务提供方案。这样无疑会在公共服务的生产中节约大量的成本,获得最优质的公共服务。这样做远比由没有任何竞争机制约束的政府来进行供给高效得多。而现今行政实体法只规定由政府提供这些公共服务而没有引入竞争机制,政府的投入与产出是否具有效率是无法衡量的。这样势必会造成实然状态下效率不高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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