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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实体法的效率价值

  

  (二)行政分权是行政实体法追求效率价值的必然选择


  

  1.行政管理角度的必然选择


  

  美国早期杰出的公共行政管理学家怀特(Leonard D. White)在其公共管理理论中对政府责任和权力配置做了深刻的分析,指出政府的行政效率从根本上来说是以行政组织中责任与权力的适当分配为基础的。而分配政府的权力和义务又恰恰是行政实体法最重要的功能,因此配置政府权力与责任的行政实体法追求其效率价值的根本途径就是合理的分配行政权力,即行政分权。


  

  2.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当今社会,分权是民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高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如果行政实体法能够将政府的权力合理的分配给每一级、每一个行政机关,就可以形成各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制衡和责任控权机制,避免形成独断专行和权力与责任的失衡,提高行政权的运行效率。同时,行政实体法促使政府向社会还权,把原本属于私人生活的领域还权于公众(如足协、篮协对于各自行业的自律),突出政府的公共属性,使市场、政府、社会组织在各自领域里充分发挥效用,实现对社会的共同管理。这样不但减轻了政府的行政压力和行政成本,而且使行政机关从众多繁杂的经济生活领域解脱出来,实现政府的专业化,针对自身的职责更加高效地工作以服务社会。由此可见,行政实体法合理的行政分权,有利于提高权力运行的效率,有利于调动全社会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实现行政资源的优化配置,使有限的行政资源投入获得最大的回报。


  

  3.改变现行行政权力配置之不足的需要


  

  我国目前行政权分配的现实状态中存在两个弊端:一是权力过于集中,比如公安机关除了负责治安案件之外,对于道路上机动车的噪音污染管理等也是其职能的一部分。公安机关的警力、技术手段、经费等诸多方面的条件本就有限,其职能范围又过于庞大。其对于机动车噪音污染的监管力度必然会降低。二是某些权力的配置过于分散,比如我国马路上的“井盖”问题,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交通信号、路灯、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等等部门均有在马路上设置“井盖”的权力。{18}正是由于可以设置“井盖”的主体过多,导致出现了“井盖”损坏或被撬走后百姓不知向哪个部门投诉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处理不及时造成了不必要的交通事故甚至是人员的伤亡。配置行政权力和义务的行政实体法,只有科学地分配好各行政机关的权力,科学地让渡部分行政权力于社会组织,才能发挥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在各自领域里的专长(如机动车噪声监管统一由环保部门负责)。在提高了行政效率的同时,也实现了法律自身对于效率价值的追求。


  

  四、实现行政分权,体现行政实体法效率价值的具体实现方式


  

  (一)行政实体法对权力的分配体现效率价值


  

  1.行政权力分配要科学


  

  权力分配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决定了后续的一切法律适用是否顺畅、有效,所以在价值理论的层面我们应该把效率价值作为实体法的必要的基础,效率不是仅仅体现在程序中的,而是从实体的这个源头就已经蕴含其中,就好像是一条河,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都是河之下游,行政实体法才是河之源头,是后续一切行政法适用行为的基石。实体法中的效率就是实现权利的最优分配,制度的最优设计,法律简史中有两句话,那就是“法律的平等保护意味着对平等法律的保护”,“指导群体生活的法则,导致了绝对服从法律的动物的产生”,所以在实体法中追求效率价值可以使法律的制定以及法律体系的建立更科学,使整个行政法体系的运作更有效,充分体现行政法的高效便民原则。并且这样也就更好地体现了公正,最大程度上地减少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的情况。法治不是单纯的依法治国,而是依良法治国,这样“绝对服从法律”才有意义。具体到行政法中,就是在实体法的阶段,我们就应该考虑到怎样分配权力能使权力运行得更有效,能使后续的行政执法、行政救济都更简练,能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法体系,建立健全行政权适用的整个过程。举个例子,当实体法中规定了同一权利有多个权利所有者的时候,一定会出现执法过程的权力交叉,可能就会使行政机关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权,带来的后果往往就是丧失了行政执法的效率;还有如果在实体法中就明确权利施用的限制,做好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规制或者健全监督体制,那么在后续的执法和司法中一定会减少很多纠纷的出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提高了行政权的效率。具体至少应该有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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