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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贯彻“两个证据规定”的几个问题

检察机关贯彻“两个证据规定”的几个问题


宋英辉


【关键词】检察机关;贯彻;“两个证据规定”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以下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统称“两个证据规定”),在诸多方面细化和完善了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为正确办理刑事案件和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也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应当严格贯彻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就如何理解、贯彻“两个证据规定”的问题,谈些粗浅看法。


  

  一、适应法律不断完善的需要,注意观念的更新


  

  律师法修改之后,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尤其是收集、运用证据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但因为刑诉法没有修改,所以实际操作起来,基本上没有太大变化。“两个证据规定”出台之后,有些法院已经开始依照这两个规定来启动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这就使检察机关必须思考如何才能更好地依法收集、运用证据。按照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明年刑诉法修改,需要进一步与律师法和“两个证据规定”所规定的原则和基本内容衔接起来,因为现在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与律师法和“两个证据规定”尚存在着不协调、不一致。随着法律修改完善,将会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收集、运用证据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法律不断完善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的影响,可能表现在许多方面:比如说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限制会越来越少,现在依照刑事诉讼法可以派侦查人员在场,有的在实践中还通过监听会见时的谈话来获取证据,将来这些都会有所规范和限制;又比如,贪污贿赂犯罪主要是靠讯问来获取证据,现在许多主要依靠连续讯问,刑诉法修改会规范讯问取证的程序,对讯问时间、地点将可能有所限制,这些都可能成为问题;再如,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特别是新修改的刑诉法出台之后,翻供的现象可能会越来越多。另外,对检察机关来说,过去大量证据掌握在检察机关手里,但将来刑诉法和律师法衔接之后,律师介入的时间提前了,可以查阅案卷和证据材料,这样一来检察机关的证据优势就不再存在。随着法律的修改完善,程序性问题的争议在法庭上将来也会越来越多,包括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过去法庭审理的重心都是实体性的定罪量刑问题,将来一些程序问题可能会成为法庭争议的焦点。这些都要求,反贪污贿赂部门应当转变观念,适应法律修改、完善的要求,不断提高收集、运用证据的手段与水平,以确保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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