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控侦查的基本特征是以人待货,即通过对特定犯罪嫌疑人的全面监控,查清整个贩毒网络,待条件成熟时,达到人毒均获的目的。其核心是监控,不干预具体的犯罪行为,而是静等合理时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抓获。监控侦查不仅可以在反走私、反假冒伪劣、反偷渡、打击卖淫嫖娼等有组织犯罪得到适用,也可广泛运用到反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
(三)卧底侦查的基本特征是打入犯罪团伙内部,侦察机关的工作重心是获取情报或取得证据,以便在犯罪分子实行犯罪时进行有针对性地打击,因此个别卧底人员有时不得不介入到具体的违法或犯罪活动中。但是侦查人员同样也只能被允许提供或利用一个机会,而绝对不能去创造一个机会。从根本上讲,卧底侦查是对付有组织犯罪的专用利器,其使用范围必然要受到最为严格的限制。
(四)诱惑侦查则不然,其基本特征就是主动地干预犯罪,侦察机关不仅需要消极或积极地干预犯罪分子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且在必要时甚至需要主导和参与犯罪行为,无中生有,为犯罪分子提供甚至创造一个犯罪机会,因此它成为最具争议性的侦查手段。
(五)在严格的意义上,特情侦查并不是一种独立的侦查方式,它要依附或配合于其他侦查方式才能得以应用,但其特殊性在于,特情侦查的合法性固然取决于其依附或配合的其他侦查方式的合法与否,但同时也与特情个人的具体行为合法与否休戚相关,在有些时候甚至是最为关键的因素。
无论是控制下交付,还是监控侦查,侦察机关的工作重心都在于全过程、全方位关注犯罪的过程,从这一点上看,其侦查虽然是主动地介入,但基本上不能干预犯罪分子的具体犯罪行为,特别是侦查人员并不被允许参与犯罪之中。他们最多只能被允许利用一个机会,而绝对不能去提供或创造一个机会。诱惑侦查、特情侦查、卧底侦查的运用推广范围肯定是要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们除可用于毒品犯罪的侦查外,主要用于对付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亦被广泛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侦查中,在目前的反贪污贿赂的侦查工作根本没有其立足之地,属于绝对的禁止之列。
金融调查策略和搭梯子策略不是单纯的侦查方式,而是侦查策略,金融调查策略可以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广泛地得到运用,搭梯子策略则适用有组织犯罪案件,并非是可以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策略,这既是它们的特征也是局限性之所在。
关于秘密且主动型侦查方式的使用在多大程度上制止了多少潜在有贩卖、种植、走私和运输毒品意图的公民悬崖勒马,在多大程度上使多少涉毒分子洗手不干,都是无法得出实证的结论。退一步说,即使事实上存在这种遏制效应,那么也应归功于国家整体的禁毒战略,而不是哪一种侦查方式在发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