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毒品犯罪侦查的七种武器

  

  从整体上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和公安部政治部对毒品案件的侦查方式所做出的学理性分类,主要是针对缉毒工作中具体侦查措施进行的一种经验性总结,不能称为一种严格学术意义上的分类。同时,所谓拉出控制“逆用”、侦干化装“打入”,卧底侦查、隐蔽力量贴靠,内线侦查这三个侦查方式在分类上有一定的交叉,不宜作为一种独立的侦查方式来加以分类。


  

  诸多的学者显然倾向于以具体的侦查措施来作为侦查方式的分类标准,但是过于具体的分类容易导致分类标准的模糊不清。因为从根本上讲,对于所谓的监听、抓捕行动、突击审讯、毒品检测、强制采尿、跟踪监视、心理测试、侦查实验、秘密拍照和录像都只能被视为是一种更为具体的侦查措施和侦查手段,而不是一种侦查方式。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采取技术性的侦查手段进行监控的目的都是了解和掌握犯罪。在科技日新月异的当代,如果拘泥于具体的技术差异,至少在目前就需要增加网络监控、飞机监控和卫星监控这些所谓新型的侦查方式。因此,我们必须立足于刑事侦察学的基本理论,着眼于毒品犯罪侦查的实践,对这类秘密且主动型侦查方式做出科学的分类。


  

  二、秘密且主动型侦查方式


  

  在本文中,笔者采用秘密且主动型侦查方式这一术语作为研究这一类型侦查方式的基本指代符号,其理论基石来自于孙长永教授确立的主动型侦查和被动型侦查的划分标准,[8]但是直接且坦率地讲,这一立场是非主流的,目前这一术语的基本指代符号通常被称之为秘密侦查方式。


  

  程雷博士对此评价认为,主动性或者前瞻性仅仅是部分秘密侦查手段的特征,或者说是秘密侦查的可能性、选择性特征。[9]当然,对于这一类型的具体侦查方式的使用而言,讲求使用中的秘密性固然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特征,但是侦察机关采用主动监控、主动介入甚至主动创造机会的方式进入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或者准备进行的犯罪行为中才是这些具体侦查方式的最为本质的特征和最为深刻的概括,主动性的差异也成为了区分具体侦查方式的关键之所在。也正是基于此,主动且秘密型的定性才能揭示这一类型侦查方式的本质特征。


  

  结合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目前被广泛运用的主动且秘密型侦查方式应当包括: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卧底侦查、监控侦查、特情侦查和与这五种具体的侦查方式密不可分的搭梯子策略和金融调查策略这两项具体的侦查策略以及与其相应的七种执法精神,它们共同构成了打击毒品犯罪案件和其他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七种武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