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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行为的社会监督

论侦查行为的社会监督



——以专门化为视角

宋远升


【摘要】侦查行为是保证国家刑事目的实现的活动,也是使公民权利容易受到伤害的行为。因此,如何兴利除弊成了国家优秀的统治技巧和艺术。监督则是保证侦查行为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有效力量。侦查行为社会监督既有其存在的逻辑基础,同时也有其生存的法理和实践之源,在比较法角度上也可以获取异域的经验,从而完成中国侦查行为专门社会监督的重整和构建。
【关键词】侦查行为;渊源;比较;构建
【全文】
  

  监督起源于社会生产和分配中的记事和契约活动,后引用于公共治理之中。经历近代和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形成,监督已从原来的督军和自上而下的检查督促,更多地转向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控制和国家权力运作中的监控与制约,转向了权利的维护[1]。这样,单纯的个体意义上的监督被泛化、提升到社会监督的意蕴。社会监督是一种大众参与的活动,更是一种具体正义的表征,其目的是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2]。结果是任何目光都成为权力监督整体运作的一个部分。监督是与民主权力匹配的机制,它不是一种常态的权力,但却是使权力保持理性的力量,它驾驭权力,使之警醒、检讨和矫正,并完成对权力的救赎。


  

  一、侦查行为社会监督法理之本和诞生之源


  

  在心理层次上,监督源于人们对权力的迷恋,也源于权力意欲征服的对象为了主体独立和权利完整而产生的反抗激情和冲动。对于监督的主体而言,监督是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份心理认同的私人领地,其中包括经济、政治、精神、伦理、宗教诸多纬度,对于这个领地的任何侵犯都会引起其主人的强烈反映。这种反映最显明的形式就是反抗。“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喜欢把社会合作看作是上帝和信徒之间那样的合作,而以上帝自居。因此就产生了竞争,需要妥协与统治,产生了反抗的冲动以及随之而生的动荡不安和某一时期的暴力行为”[3]。而这种反抗的合法文明形式就是监督。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对权力天生的不信任的心理表征,也是一种维护自己的“东西”而产生的反应。因为全民福利是一个集体概念范畴,任何国家、组织、个人的越轨、违法或者犯罪行为都会损害这个集体的一个部分,因此会导致社会监督或者说是一种集体的特殊社会心理的反应。对于监督的对象而言,监督的必要性在于监督对象一般具有的无限追逐的心理本性。“只要有可能,人人都想成为上帝;少数人还不容易承认这是不可能的事情”[4]。作为国家机关而言,在精神上表现为国家意志外化而成,实质上也是诸多个人意志的合成。因此,只要有可能,每个强力机关都有可能像暴虐的皇帝那样放纵自己的欲望。每一个有权公务人员都有作为皇帝娇纵的臣子那样渔利的冲动。这两者的结合,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就是灾难。而监督是监视权力恣意的眼睛,是使权力火车重回正常轨道的信号灯。监督是理性,或者说可以使权力行使者保持理性;监督就是激情,它是使普通市民对政治、法律仍然保持信仰和激情的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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