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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案件范围论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本类案件涉及人身权利的罪名有5个,其中侵害家庭关系的2个,侵害人身权利及与人身权利相关的3个;其他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名则可能涉及规定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一切罪名;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罪名16个;涉及财产权利的犯罪为刑法分则第5章中规定了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切罪名。[5]


  

  (1)侵害家庭关系的遗弃罪允许和解,而重婚罪则不允许和解。家庭在中国传统的社会管理机制中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家庭内部成员之间不履行扶助等方面义务的行为,可以在家庭内部协商解决,而且,鉴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比较复杂,作为社会秩序管理底限规范的刑法应当保留必要的灵活性,避免因深度介入家庭事务而产生消极影响。同时,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是多变的,而情感对于当事人是否继续诉讼的态度有决定性影响。再则,通过和解,可以促使义务主体履行扶养义务,减轻社会压力。因此,刑法应当为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保留必要的空间。


  

  然而,对于重婚案件而言,它损害的是我国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从根本上损害了法治原则,悖于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而且,现行婚姻制度对修正我国传统文化的不合理因素、推动我国传统文化的演变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如果说考虑到解决建国后的遗留问题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确立允许重婚案件和解具有合理性,那么,社会急剧变迁后出台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此规定上则存在严重问题,尽管它规定该种案件可以和解,司法中也应当予以禁止。


  

  (2)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应当允许和解。轻伤害犯罪的损害后果一般可以通过治疗而逐渐恢复,对人的正常生活影响相对较小,因此,被侵害的法益可能得到修复;而且,该类案件一般以其他纠纷的存在为前提,甚至有可能是由一般的民事纠纷激化而产生,对这种案件的严厉处理可能不利于公民之间关系的协调与发展。另外,“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描述,表达了被害人需要证明有关犯罪的全部证明对象,该条件实际上透露了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比较经常的联系,因此,存在当事人和解的社区基础与文化基础。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与妨碍通信自由案,法益的被侵害程度取决于被害人的感受,由被害人自己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诉权的取舍是较为适当的。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不应当允许当事人对罪质进行和解,司法机关也不应当放弃对该类犯罪的否定性评价。本类犯罪在实体法中并没有被规定为自诉案件,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将其确定为自诉案件。本类犯罪固然有被害人的存在,也损害了被害人的法益,但是,该类犯罪损害的主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我国在未来一段时间发展的方向。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虽然可以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维护,但是,却会损害国家利益,增加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难度,延长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时间。另一方面,当事人和解的内容是当事人所不能处分的权利与利益,超出了当事人对自己权利进行和解的基本范畴。因此,本类犯罪的和解违反了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则。


  

  有的学者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应当允许进行和解。{11}从法治原则的角度考察,对于知识产权与产品质量方面的控制是推动社会发展及使公众更好地生活的重要措施,这些方面的法规所确定的秩序正在成为公众正常生活与激起创造热情的动力,这种秩序的建立是漫长而艰辛的,任何放任的行为都可能使建立这种秩序的努力毁于一旦。因此该类犯罪不应当允许罪质的和解,司法机关也不应当放弃对该类犯罪的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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