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被害人实行社会救助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社会是由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构成的。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可能成为某种犯罪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受害者;而刑事被害人实际上是一批为社会其他未遭受犯罪侵害的社会成员付出了代价的人,是危害和破坏社会的犯罪之后果的承担者。因此,社会对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必须担负一定的救助责任[2](P.209)。而且,社会对犯罪被害人的关心程度和救助情况能体现出一个社会的道德风尚、社会关系、社会风气的状况,反映一个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程度;也能具体体现出一个社会的人权保护状况。社会的安定是促进每个社会成员幸福生活的前提,每个人的命运同整个社会的命运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因此,关心和救助被害人,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于社会中的每个人来说,也是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10](P.276)。
将刑事被害人纳入社会保障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必然要求。作为国家依法建立的旨在为社会成员在遭遇各种生存风险、难以维持生计时提供救济的制度安排,社会保障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基本目标和理想。刑事被害人作为特定的社会成员,和该社会的其他成员一样平等地享有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权利。公民权利是社会保障的理念基础,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则是促进和实现公民权利的一个基本手段。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国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同时,享受社会保障,也是宪法赋予我国每个公民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里所说的我国每个公民,无疑包括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障本质上就是对被害人的基本生存权的一种救济与保障,体现了对被害人最基本人权——生存权的尊重和保护,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经济运行的“调节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将刑事被害人纳入社会保障也是基于公平、共享理念。社会保障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而公平与正义价值理念的实现最终必然落脚于使全体国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社会保障价值理念的皈依。社会保障只有基于共享理念,才能准确定位制度本身所要实现的目标,也才能催生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共享是社会保障实现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途径。然而,公平和正义不会自动实现。在现阶段,只有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使全体国民包括刑事被害人都合理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社会矛盾才有望得以缓和,公平与正义才可能由理念变为现实[11]。显然,基于这种共享理念,将刑事被害人纳入社会保障是一种应然的选择。近年来,我国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涵盖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机制初步形成,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管理服务体系逐步健全[12]。如果将刑事被害人纳入社会保障,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无疑将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