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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语境下的被害人上诉权研究

  

  2.赋予被害人以上诉权是顺应国际社会保护被害人权益呼声日益高涨的需求


  

  随着20世纪中叶刑事被害人学的兴起和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护的呼声高涨,被害人在各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1970年代中后期至1990年代初是犯罪被害人在刑事司法制度中重新获得或恢复权利的时代,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由以被告人为中心转为强调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平衡,并开始强调被害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在不同国家,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享有的权利并不相同,但从当代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来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在不断提高与增强,充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成了各国加强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2},而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正是顺应这种呼声和趋势的必然要求。在这方面,俄罗斯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给世界作出了榜样,它赋予了被害人以完整、独立的上诉权。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应顺应这种趋势,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3.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是程序公正的体现及恢复被害人受侵犯的权益的要求{3}


  

  现代意义上的程序公正的核心精神在于关注利益受到司法裁判影响的当事人的命运。在当事人的利益受到司法裁判影响时,当事人有权享有维护其利益所需要的最低待遇。《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关于被告人最低待遇标准的规定强调,经判定犯罪者,有权申请上级法院的复审。作为与被告人具有平等地位的被害人,如果不被赋予上诉权,那么在第一审法院从轻发落被告人时,被害人也丧失了基本的异议权,这显然会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对这样的待遇,被害人将会感到愤怒与无奈,使其权益和尊严丧失,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它将使被害人因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而失去对法律的信任,而被害人失去的权益也丧失了一条恢复的通道。所以,必须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4.被害人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享有的抗诉请求权并不能满足保护被害人权益的需求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赋予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抗诉的请求权利,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抗诉并不必然引发抗诉,甚至在大部分情形下无法引发抗诉。有调查显示,在我国,公诉案件占所有刑事案件的90%以上,而由人民检察院抗诉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却在10%以下{4}。这主要是由于检察机关的立足点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对案件从国家和社会全局的角度考虑得较多,不可能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得十分仔细周全,因而也会无意识地忽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5}。所以检察机关在审查是否对一审未生效判决提出抗诉的时候,往往是从法律监督、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角度去考虑,并不太重视被害人的主张与感受。因此,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并不能满足保护被害人权益的需求,必须赋予被害人以独立的上诉权,才能使被害人在诉讼中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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