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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语境下的被害人上诉权研究

和谐社会语境下的被害人上诉权研究


李中钧;孙持明


【摘要】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被害人上诉权问题存在支持论和反对论两种主要观点,应当在和谐社会的平衡司法理念下理性对待被害人上诉权问题,不能简单地持肯定或否定态度。理性的态度应该是在吸收双方观点中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对我国被害人抗诉请求权进行合理改造,使被害人、被告人和国家(社会)三方面的利益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
【关键词】和谐社会;平衡;被害人;上诉权
【全文】
  

  近年来,随着被害人学的发展和国际人权运动的兴起,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障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其中,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更是一个讨论和研究的重点。作为被害人重要救济权利的上诉权是否要在刑事诉讼中确立,是各国理论和实务界一个争议的焦点,而各国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对此采取的态度也各不相同。如何对待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上诉权,既关系到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问题,也涉及到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和刑事诉讼中其他主体的利益保障问题。因此,探讨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上诉权问题,是进一步完善我国被害人权益保护和改革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需求,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也有着重要影响。对待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上诉权问题应当慎之又慎,必须在充分比较和论证的基础上采取一个理性的态度。本文从和谐社会的利益平衡观念出发,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应当如何对待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上诉人问题作出了理性的回应,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合理改造我国现有被害人抗诉请求权的建议。


  

  一、被害人上诉权之认识分歧


  

  对于要不要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理论上存在重大分歧,主要有以下2种观点:支持论和反对论。


  

  (一)支持论


  

  持支持论的学者认为,应当赋予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其主要理由在于:


  

  1.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是保障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权完整性的要求


  

  当事人是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由于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或其它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因而被害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我国《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作为当事人,[1]被害人理应享有基本的诉讼权利。上诉权是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对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有权利必有救济”,上诉权作为不服一审裁判时启动二审程序的途径,是最有效的救济手段。因此,被害人如果没有上诉权,则其享有的诉权是不完整的,这也与其当事人的地位不符。诚如有的学者所言,被害人受犯罪侵害,却没有上诉权,似乎对被告人的惩罚与被害人没有多大的关系,这于理不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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