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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与量刑公正

  

  量刑公正是指人民法院在正确定罪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判处与其所犯罪名相符合的刑罚。量刑公正是刑事正义的集中表现,量刑公正与否将直接撼动司法公正在人们心中的形象。


  

  (一)刑事和解量刑公正与刑罚个别化原则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指法院对罪犯量刑时,不能仅仅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为依据,还应考虑到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有针对性地给以合适的刑罚,以期改造罪犯,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简单地说,就是法院在量刑时,必须考虑到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给以适当的处罚。[8]刑事和解蕴含了刑罚个别化思想,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要求。刑罚个别化的价值就是法官在判定刑罚的时候考虑被告人和犯罪行为的情况,注重个案的具体案情,将抽象的公正转化成能够感知的公正。刑事和解中当事人通过合意达成的和解协议,需要法官量刑时在不影响普遍公正的基础上给予充分的考虑,尊重双方的意愿。而刑罚个别化注重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对被告人确定刑罚时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兼顾人身危险性。刑罚的目的从打击逐渐向预防转化的价值变化,向世人宣告过去靠打压,以硬治硬的刑罚理念并不能真正实现刑罚的目的,被告人的改造过程并未使其真正改过自新。对于刑事和解来说,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和解案件类型多是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也相对较低。刑事和解采取对话方式,可以让被告人真心悔罪,减少再犯罪的隐患。因此在量刑时要注重刑事和解中的刑罚个别化因素,将其考虑为减轻刑罚的情节。


  

  (二)刑事和解量刑公正与法官的自由裁量刑罚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刑罚权,是指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具体裁量刑罚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法定刑范围内,视具体不同的情形,选择判决与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人个人性格特点相适应的刑罚。[9]很多人把法官的这一裁量行为视作双刃剑,一方面,在快速发展的社会,裁量权的存在能够弥补因为法律的稳定性和滞后性所带来的不足,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具体环境下发生的,每个犯罪者的自身情况也各不相同,在量刑时就需要考量各种犯罪行为,根据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依法裁量刑罚。另一方面,法官的裁量行为也的确隐藏了不少不安全因素。法官也是普通的个体,有自己的经历,思想和价值观,案件经过不同的法院处理,公民的命运就会不同。加之,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极宽,不少犯罪甚至兼具五种主刑,而法律对如何选择量刑幅度过于笼统,这些情况都导致审判人员量刑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在现今司法腐败严打不衰的情况下,刑事和解的加入,让量刑问题更加复杂。法官在量刑时不得不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考虑为被告人从轻、减轻刑罚的可能因素之一,这些都给法官提出了严峻的要求。除了严格审查案件基本情况,正确定罪,还要综合考察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被告人是否是真心改过,是否还有人身危险性,这不仅要求法官理性断案,还要克服自身弱点,才能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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