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与量刑公正
任华哲;李青
【摘要】刑事和解作为借鉴外国“恢复性司法”而构建的一种新型的刑事案件解决方式,有利于刑事司法效率的提高,对保障被害人的权益起了积极的作用,其适用范围从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案件逐渐向较严重的案件扩展。但同时贫富不均导致的量刑不公问题,复杂案件中的和解问题,司法机关中的权力滥用问题也接踵而至。保证刑事和解的健康发展,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量刑公正,可以从刑罚个别化原则、法官的自由裁量刑罚权、检察人员的量刑建议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国家救济几个方面着手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关键词】刑事和解;量刑公正;制度完善
【全文】
一、刑事和解概况
(一)我国刑事和解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面临犯罪率居高不下,破案率持续不升的局面,这促使司法界寻求新的司法途径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诉讼制度。刑事和解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机制中的新兴制度被引进到我国,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近几年全国各地的试行情况看,通过刑事和解处理刑事案件确实能取得比传统司法程序更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公安司法机关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解释和规定试图来规制这一新生的事物。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各自主管的刑事阶段,如果发现了能够适用刑事和解的情况,就可以组织案件当事人面对面地进行协商,只要被害人和被告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组织和解机关对此协议予以认可,和解程序就宣告结束,刑事案件就可以顺利结案。从刑事诉讼活动所追求的效率目标来看,刑事和解无疑是一剂良药,以较小的司法资源消耗,获得较理想的实体性结果的实现,能够有效地打击犯罪。另一方面,域外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惩罚犯罪、维护秩序,而是要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受到的损害,恢复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被告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1]这种着眼于修复而非惩罚的诉讼制度,给被害人和被告人提供了一个难得的交流机会,让被害人的诉说和被告人的忏悔相互作用,真正的从心理上抚平被害人的创伤,感化被告人的内心,让双方当事人都能真心实意地接受和解结果,保证矛盾的圆满解决。
我国不少地方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都尝试着施行这种“三赢”的处理机制,以期能获得高效和公正的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这可以说是我国刑事和解的法律基础。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刑事案件的数量与日俱增,加之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法律规定的可以自诉的案件范围已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的司法需求,扩大刑事和解的范围成为各地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呼声。从各地适用刑事和解的对象和范围来看,基本都坚持了有限适用的原则:适用对象限定为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和偶犯。适用的范围界定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附加刑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因民事纠纷而引发的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案件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