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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强制性措施的司法控制

论刑事强制性措施的司法控制


龚举文


【摘要】完善合理的刑事强制性措施具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意义。而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性措施在实践中尚有许多立法不足和制度缺陷,应立足我国保障权利的时代呼声和刑诉法修改的现实需求,分析我国刑事强制性措施存在的问题,积极借鉴国外有益的司法实践成果,创新性的引入完善刑事强制性措施理应坚持的原则,从构建合理的强制性措施体系、救济制度、优化配置各措施间的立法规定及着力强化检察监督等方面以期完善其司法控制。
【关键词】刑事强制性措施;司法控制;强制措施;权利保障
【全文】
  

  刑事强制性措施作为一项具有天然扩张性的权力,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真实地反映一个国家的法治进程和法律精神。纵观刑事诉讼的发展,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价值追求并在相互的冲突选择中不断向前发展。如何探寻一条既要打击犯罪又能保障人权同时兼顾诉讼效率的平衡之路,是所有国家刑诉法追求的目标。可以说对最容易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强制性措施进行合理的司法控制是推动一个国家人权向前发展的基础,也是实践中司法权力不被滥用的关键。我国刑事强制性措施的适用成为司法实践中失范违规最多、越权侵害最大的问题固然与司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经费紧张等因素具有关系,但根本原因还在于我国理论研究的“失衡”和制度设计的缺陷。因此,立足我国司法实践,借鉴国外的实践成果,完善我国的强制性措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刑事强制性措施存在的问题


  

  刑事强制性措施作为一个综合性法律术语,在刑诉法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其概念界定历来存在争议,各种学说也见仁见智。本文在权衡其理论和实践对法治变革影响的基础上,积极借鉴现存的理论成果,探索性地提出符合我国法律发展规律和司法改革方向的内涵。即刑事强制性措施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公民权利的各种强制方法。刑事强制性措施作为一把双刃剑,我国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比较重视其立法及运用,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实施情况来看,现行刑事强制性措施无论在立法设计还是执法操作上都存在不少问题。


  

  (一)立法体系不完善、缺乏合理衔接


  

  作为英美法系代表的英国和美国刑诉法中没有类似我国“强制措施”的规定,但十分注重对侦查行为的严格规范。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诉讼法典中也没有“强制措施”的专章规定,但在保障权利面前丝毫没有忽视对权力的限制。考究其他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规定就不难发现我国相关法律存在的不足。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类型和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对部分侦查强制性措施也有所涉及(如扣押、冻结),但对绝大多数侦查强制性措施没有明确性质,缺少对“人身”之外权利的合理保护,致使部分权利处于真空状态,而且从适用条件到执行程序都太过稀疏,漏洞较多,这种立法的原则性和规定的抽象性使得权利保障难以落实。如缺少对两次拘传时间间隔的规定导致变相拘禁屡有发生;取保候审范围弹性过大、期限不明、缺少监控导致滥用;监视居住的适用性太差,保障措施不足以致形同虚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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