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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的主体与适用范围

论刑事和解的主体与适用范围



——以刑事和解的界定为出发点

袁剑湘


【摘要】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后,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或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下相谈、协商,在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经国家司法机关审查认可后,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刑事和解的主体包括被害人、加害人、调解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司法工作者。刑事和解无论是轻罪还是重罪,只要不是非杀不可的就可以适用,但现阶段我国应当稳妥地选择其适用范围,不应一蹴而就。
【关键词】刑事和解;概念;主体;适用范围
【全文】
  

  刑事和解作为一项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解决社会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深远而重大的意义。目前,西方学者对刑事和解的探讨方兴未艾。我国刑事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开展了热烈的讨论和积极的实践。不少学者对刑事和解制度作了充分的肯定,并将其融入构建和谐社会的宏大背景。立足我国法的本土资源,进一步探寻和发掘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定位、实施条件、适用前提、主体、适用范围等问题,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教训,逐步修改和完善相关刑事实体、程序法律制度,乃是当代中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中无法回避的现实课题。本文拟以刑事和解的界定为出发点,对刑事和解的主体与适用范围略抒管见。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


  

  (一)刑事和解概念述评


  

  概念既是认识事物的工具,也是理论研究的先导,对刑事和解的研究理应毫无例外地从其概念的分析人手。目前,国内外有关刑事和解概念的表述种类繁多。笔者认为,除个别概念有所侧重以外,基本上大同小异。


  

  大多数研究者都采用了在其他国家比较通行的表达方式,即认为所谓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即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简称VOR),一般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修复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破坏的加害人和被害人原本具有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因此而改过自新,复归社会。[1]但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概念。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和葛琳博士认为,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2]笔者认为,这一概念强调刑事和解是一种纠纷处理方式,是一种诉讼制度。陈老先生还提出,“应该把刑事和解的精神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提倡在刑事诉讼中尽量适用刑事和解,并形成制度。”[3]


  

  北京大学刘守芬教授和李瑞生博士认为,在我国,刑事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被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地直接商谈,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目的是恢复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4]笔者认为,这一概念强调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职权作用,因为这样“可以保障和解的有效性及合法性。”[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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