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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上的监所管理行为司法审查

法国法上的监所管理行为司法审查


张莉


【关键词】法国法;监所管理行为
【全文】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段内,法国的监狱和看守所[1]很少受到来自法院的司法监督。其主要原因是,监所管理行为被看作是内部行政行为(Mesures d’ordre interieur),是狱政机关为了维护监所内必要秩序而运用裁量权采取的内部管理措施。根据“损害轻微不足为诉”(De minimis non curat praetor)的古老法谚,这些行为由于被认为是只对个人权益产生微弱法律影响和实际影响而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法官不仅不受理直接针对这些行为提起的越权之诉,[2]也不认为国家应当为监所的一般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过去十几年间,在国内外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法国监所管理行为不可诉、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局面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一、内部行政行为范围逐步缩小


  

  以往,法院拒绝受理因不服监所管理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除了上文提到的认为内部行政措施影响小、不构成对公民权益的实质性侵害外,还有维护监所秩序的考虑。法院传统上认为,司法干预会弱化监所内依靠纪律规则保持的有序状态。如果允许被囚禁者动辄向法院提起诉讼,监狱、看守所这类性质特殊的机构的管理权威与工作效率就将受到影响。


  

  然而,随着社会对被囚禁人员地位认知的加深和监所管理理念的更新,法院逐步改变了上述立场。在过去的几十年间,法国民众对被关押人员有了更加全面、理性的认识:这些人只是因为被证实或待证实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或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仅此而已;在被囚禁期间,他们除人身自由以外的其他权利和自由不应当受到额外的限制与剥夺,当然法院判决剥夺其政治权利的情形除外。在监所管理方面,法国狱政机关不仅开始承认并保护被囚禁人员的个人权利与自由,而且受政府其他部门政务公开的影响,这类机关活动逐步走向开放与透明,自愿接受法律和社会的监督。


  

  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1995年的“玛力案”(arret Marie)和2003年的“日穆里案”(arret Remli)揭开了法国监所内部行政措施衰退的序幕。


  

  在1995年2月17日的“玛力案”[3]中,玛力先生因在被拘押期间表现不佳而被拘留所所长处以为期8天的关禁闭处分,缓期8天执行。他对此不服,向大区狱政司长提起行政复议,遭到拒绝,于是向凡尔赛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随后,他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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