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修正案的进一步解释,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期,美国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激增,这就促使了人们对公共安全的关注,愈发认为未成年人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些州开始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更趋强硬的(Get tough)刑事政策。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将未成年人诉讼程序逐渐予以公开。官方试图通过公开未成年人诉讼程序,来回应公众对公共安全的担忧,进而阻止和减少犯罪。
上述两重因素削弱了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秘密性,美国各州纷纷制定、修改成文法,规定未成年案件中的公开条款。截至2004年,只有4个州在制定法中绝对规定不公开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如康涅狄格州等。有14个州的制定法假定未成年人诉讼程序是公开的,但是,允许法官依据裁量权基于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申请而不公开程序,如亚利桑那州等。有16个州规定,当未成年人在一定年龄以下或者被指控轻微犯罪时,应不公开程序,但是,未成年人在一定年龄以上而且(或者)被指控制定法上列举的严重犯罪时,程序则自动公开,如加利福尼亚州等。有17个州的制定法假定未成年人诉讼程序是不公开的,但是,允许法官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而公开程序,如阿拉巴马州等。[10]从上述制定法中可以看出,在法官裁量未成年案件是否公开时,所需考虑的因素包括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被告人的年龄以及罪行的严重程度,这或许就是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中“压倒性利益”的具体解释。
上述未成年刑事审判方式的转变过程,体现了美国对传统未成年司法理念的扬弃(这种扬弃并不是与传统未成年司法理念决裂,而是在原有基础之上进行适度矫正),可以说,在区分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与一般刑事程序的二元格局下,未成年人诉讼程序正在逐渐吸收一般刑事程序中合理的要素,试图在传统未成年司法理念和一般刑事程序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同时,这一转变过程也充分展现了在未成年刑事审判是否公开这一问题上始终面临着一系列的冲突,在宪法层面体现为与被告人的正当程序性权利、公众和媒体的知情权的冲突;在制定法层面,体现为与未成年刑事程序自身目标、自身系统的协调;在社会层面,体现为与犯罪形势、公众安全、对被害人保护的协调。正是基于对这些因素的不同考量,美国各州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究竟公开与否,至今做法尚不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