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见的正义?
——从比较法视角看未成年刑事审判的不公开与公开
杨雄
【摘要】未成年刑事案件以“看不见的方式”实现正义,其积极影响和消极后果从美国未成年刑事审判经历的“公开模式——不公开模式—混合模式”转变中清晰可见。如何把握公开审理的限度和克服不公开审理的弊端,是改革我国未成年刑事审判方式的关键之一。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审理;理论基础
【全文】
程序正义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然而,未成年刑事案件中的正义却以“看不见的方式”实现。公开审判是我国宪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原则,但是,对未成年人案件一律或一般不公开审理则是其例:外。学界一般从未成年人、未成年刑事案件以及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特殊性角度论证未成年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正当险。其实,强调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个性,并非摒弃一般刑事程序的基本属性,为了促进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良性运转,仍有必要兼顾刑事程序的多元价值追求。本文试图从美国法上未成年刑事审判方式的演变切入,着力分析并反思未成年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理论基础,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的对策。
一、公开抑或不公开:美国法的启示
从历史角度看,美国法上未成年刑事审判方式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从殖民地时期到未成年法院建立之前,采取的是和成年人诉讼程序一样的公开模式;在未成年法院建立之后直到1980年代之前,采取的是有别于成年人诉讼程序的不公开模式;从1980年代至今,采取的则是公开和不公开相结合的模式,也可称为混合模式。
(一)第一阶段:公开模式
从殖民地时期到未成年法院建立之前,由于没有独立的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按照普通法,有的州是7岁,有的州是10岁)的未成年人和其他成年被告人同样接受刑事审判,这就意味着,在审判方式上,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样都要接受公开的审判。[1]
(二)第二阶段:不公开模式
自从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世界第一部未成年法院法,并创建世界上首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未成年法院之后,美国其他各州在随后的几十年里纷纷效仿,将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和成年人诉讼程序区别开来,创立了各自的未成年法院。未成年法院系统是在“国家亲权”理念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是促进未成年人福利改革运动的产物。改革者们试图通过建立未成年法院,以、矫正而不是惩罚有罪错的未成年人,让国家真正成为未成年人的保护者,而不是敌人。在这科,非对抗的程序中,未成年法院的法官就像仁慈的父母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按照未成年人的需要来处理每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