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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

  

  三、法学基础


  

  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法律程序,最直接的基础就是法学理论基础,涉及立法、司法等方面。


  

  (一)权利保障理论


  

  未成年人犯罪程序的追诉对象是正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一方面其心理不成熟,思想可塑性强,有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很大空间,另一方面,作为被追诉方的未成年人处于弱势,其合法权利容易遭受侵害。正是由于未成年人的一般心理、生理特征有别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和特点较之成年人有特殊性,其所处诉讼地位和诉讼行为能力也不同于成年人,因此未成年司法制度在司法理念与司法程序上,应始终贯穿教育、保护原则。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中特别强调权利保护原则是基于以下原因:


  

  1.以人为本司法理念的体现。所谓以人为本,即尊重人的生命和价值,强调人的主体地位,要求以人为中心对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进行全方位的改造,建立起充分肯定人的价值和尊严的新社会秩序。[8]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破坏了既存的社会秩序,直接伤害了被害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起诉,法院对案件处理的过程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虽然由于各种原因实施了犯罪,但其今后有很长的路要走,因而司法机关解决刑事纠纷的过程就不能仅仅是给案件作出结论,还要贯穿以人为本,以未成年人为本,强调对其的权利保护。未成年人刑事法律之人本主义,一是有赖于刑事法律规范本身的内容设计,比如,在刑法典中规定未成年犯罪人的轻刑、减刑、免刑和缓刑;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特殊的诉讼权利内容。二是有赖于刑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司法裁量,借此将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律规定轻缓化。例如,起诉裁量的灵活运用,避免刑事法律过度严格地执行,使检察官能考虑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之外替代方法,以及刑事司法体系的运作更具人性化等。


  

  2.弱势群体保护的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属于典型的弱势群体。他们是因诉讼行为能力的欠缺和实质力量的不对等而造成对诉讼参与的不充分,最终导致在诉讼中的弱势地位和处境。第一,未成年被追诉人诉讼行为能力的弱势化。未成年人无论是在能力上还是智识上都很难独自承担诉讼职责。他们多数是孤立的个人,力量单薄、地位被动,而且往往不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第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心理素质的脆弱化。未成年人本身心理不成熟,对犯罪行为的追诉实际上是对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这使得未成年诉讼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诉讼主体。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比较严重的顾虑感、比较严重的挫伤情绪和普遍的社会支持缺失感,其诉讼心理素质极易受到触动和影响。[9]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未成年被追诉人之所以要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是因为他们相对于其他群体而言处于权能较低的相对不对等状态。为此,在立法上,各国普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赋予未成年被追诉人更多的诉讼权利,设置特别的未成年人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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