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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

  

  2.未成年犯罪人。未成年犯罪人是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核心,因为整个程序的展开和运行都是围绕着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进行的。未成年犯罪人在刑事诉讼中扮演如下角色:(1)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未成年人的行为触犯了国家刑法,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负刑事责任,是构成犯罪的行为。正是基于此才会展开刑事诉讼程序追究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当然,这里说所说的犯罪行为实施者,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基于一定的证据认定某未成年人为犯罪行为实施者。该未成年人可能是真正的犯罪行为实施者,也可能是虚构的犯罪行为实施者;(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着诉讼进程的发展,未成年犯罪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担当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角色,处于被追诉的诉讼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真正的犯罪行为实施者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3)被监护人。从国家角度看,如上所述,依据国家亲权理论,国家是通过法院行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法院被定位为向未成年人提供社会福利的机关,那么未成年犯罪人就是被监护人,享有这种社会福利。


  

  二、心理学基础


  

  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当司法人员运用抽象的法律规定,处理各不相同的具体案件时,虽然要依照制定法进行,但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司法人员个体内外因素的影响。同时诉讼的进行,刑罚的实施,也不能不考虑诉参与人,尤其是案件当事人的心理因素。少年正处于从儿童向成人的过渡阶段,一方面他具备了一定的辨识和控制能力,但另一方面这种能力还未成熟。他们个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还未完全成形,面对各种问题容易产生各种困惑与矛盾,“叛逆期”、“冲突期”等是对这一人生阶段的形象描述。这种心理现象不仅对他们实施犯罪会产生影响,在追诉犯罪过程中也会对其行为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会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有不同的表现。司法人员进行刑事诉讼时了解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一方面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可以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教育,以达到良好的刑罚效果,实现诉讼目的。


  

  一般来说,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会产生相应变化。基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特点,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和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有不同之处。例如,以成年人为追诉对象的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诉讼的公正进行,一般强调程序的对抗性,裁判者的消极、中立性。但对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不一定适用。作为裁判者的法官要给予未成年被告人更多的关照。为了消除未成年人的紧张或逆反心理,减少庭审本身对其所带来的恐惧感,审判程序应当在一种缓和的氛围中进行。再例如,在一般刑事诉讼中,其诉讼客体是案件事实本身,对于案件事实之外的事实,如被追诉人的家庭环境、成长的经历、品性的形成以及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等等,并不是诉讼关注的对象。但是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除了案件事实本身外,这些案件事实之外的因素,也是在诉讼中要查明的对象。因为只有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才能对被告人确定完整、正确的教育、感化方案。又例如,在一般的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要求法官不能先入为主。但是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如果法官事先不在一定程度上了解案件,就无法做到“寓教于审”。[7]在诉讼制度上,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除了现有的不公开审判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法定代理人制度等考虑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因素外,许多地方还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独立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要求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应当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的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相应的资格。另外还有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制度、社会调查制度等作为法定未成年诉讼程序的辅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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