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会回复理论。未成年人犯罪实质体现了一定的冲突。未成年人犯罪所直接表现出来的冲突是法律上的行为冲突以及心理冲突,但在更深层次上实际上还是一种社会冲突,法律上的行为冲突以及心理冲突是社会冲突的表现形式。首先,未成年人犯罪表现为一种法律行为上的冲突。法律行为冲突是社会冲突中的一种,并且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引起法律行为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这方面具有复杂性,未成年人犯罪有的是基于利益关系,有的仅是一种情绪发泄而实施犯罪。法律为本体确立了各种行为规则,当与规则有关的本体均能遵守规则时,则本体行为呈现的是一种和谐状态。当与规则有关的主体一方或者几方违背规则时,本体行为就呈现冲突状态。其次,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未成年人案件还表现为国家司法机关与未成年被追诉人的一种心理上的冲突。国家追诉机关的目的是惩罚犯罪,未成年犯罪人的目的是逃避惩罚,这势必在诉讼中造成双方心理的对抗性。如果没有一定机制的缓和和调节,对抗引发的愤怒和不满会贯穿刑事诉讼过程始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最终对未成年犯罪人治了罪,未必消除了心理产生的冲突,也未必能达到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效果。这种冲突不仅体现为追诉机关与被追诉未成年人的冲突,还体现为未成年被追诉人与被害人的冲突,例如双方因犯罪造成的利益损失上的对抗以及双方心理、情绪上的对抗。一个个具体案件反映出来的是未成年犯罪人与被害人,未成年人与国家追诉机关的个体冲突,但是从整个社会角度看,也反映了未成年犯罪人作为一个群体与社会其他群体的冲突,未成年人犯罪体现了一定的社会冲突现象。
犯罪本身引发冲突,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就是要解决这样的冲突。解决冲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对犯罪人的严厉刑罚处罚强制解决;二是在惩罚的同时,注意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矫正其犯罪行为,为其重新回到社会创造条件。第一种方式强调法律在解决犯罪问题中的作用。第二种方式在重视法律作用的同时,还关注到了心理因素以及其他社会因素在解决犯罪问题中的作用。基于未成年人群体本身的特点,其社会阅历浅、不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强,因而未成年人犯罪程序更应该关注于后一种方式,关注于未成年人犯罪后的社会回复。除了对未成年犯罪人定罪过程体现社会回复精神外,在具体制度中,与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直接相关的还有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制度。通过在未成年犯罪人和社区之间建立或重新建立牢固联系,恢复家庭关系,获得职业的教育等,实现社会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