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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

  

  (一)结构功能理论


  

  社会科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是解释社会现象,而仅仅不是个人行为的简单叠加,所以将着眼点放在构成社会各系统上。[1]结构功能主义的研究方法就是以社会结构为出发点,探讨结构所具有的相关功能,从而寻找出组织系统与环境之间互动关系的客观规律。从广义上说,司法系统是社会系统的一部分,司法系统是和社会中其他系统共同发挥作用以实现整个社会系统的功能,因而探讨司法系统的功能离不开对其所处的社会系统功能的认识。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本身构成一个系统,同时还必须将其放在社会系统中进行考察,通过分析未成年人司法系统和外部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来进一步理解未成年人司法系统的功能。在司法系统内,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要实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功能;在社会系统内,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实现着社会控制和社会回复两大功能。


  

  1.社会控制理论。司法与社会最一般的功能联系可以用社会控制的概念予以解释。就整体功能而言,司法是社会控制力有机构成的重要部分,而且是必不可少的社会控制力量。作为社会控制的形式,司法本身首先表现为法律规范与组织化力量的有机结合。惩罚是自古以来各种社会控制方式中最常用的方式。在司法的社会控制机制中,惩罚的作用不仅在于阻止异常行为的继续,更重要的在于通过对异常行为的惩罚所产生的社会张力影响其他人的行为。[2]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同样是对社会秩序的危害,因而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重要功能就是控制犯罪,进而实现社会控制。在社会学上,社会控制通常被分为两种基本形式,即正式控制和非正式控制。正式控制是指有组织的、有明文规定的控制。非正式的控制是指没有明文规定的非组织形式的控制。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本身是一种制度化的控制,表现为由国家专门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遵循国家制定的法律程序,这是一种正式的社会控制。一个组织良好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结构是实现社会控制最为有效的力量,法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也是最有权威的。同时,基于未成年人的特点,未成年人犯罪也离不开非正式控制方式,例如来自其他社会力量—家长、学校、社团等的控制。只有将正式控制和非正式相结合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控制,加强对社会的控制。有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危害性小于成年人犯罪,实际上未成年人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危害和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很难分得出高低,因而在犯罪控制这一点上,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并没有不同,犯罪控制依然是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不可或缺的一个功能。当然在犯罪控制的具体方式上,未成年人犯罪程序有自身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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