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从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的工作人员具备并保持必要的专业能力必须对从事未成年人犯罪侦查的人员提供专门训练。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当确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人员的资格审查、资格考试和资格培训制度。从目前来看,侦查机关可以和相关政法院校、公安院校合作,定期举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培训班或进修班,就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的有关知识举办讲座、研讨,并倡导侦查人员自学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社会学、行为科学、侦查学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侦查人员应当注重典型案例的研究,总结侦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并展开交流、互相学习。侦查机构应当不定期开展模拟审讯,加强实战能力。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相关政法院校、公安院校应当根据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要求,担负起培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人员的任务,开设未成年人犯罪学或未成年人侦查学方面的课程,并认真编写一套完整的、具有多学科体系的教材,以适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教学任务的需要。甚至可以在相关政法院校、公安院校等的硕士点、博士点开设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的研究方向,促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的理论研究,培养高层次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人员。
【作者简介】
廖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基金项目:赵乘志教授主持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06JZD0010)的阶段性成果之一以及廖明主持的北京师范大学青年教师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原理与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根据《
刑事诉讼法》和《
刑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职能管辖的案件范围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这类犯罪案件,未成年人很少能够成为主体,即便可以,也只能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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