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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主体之专门化研究

  

  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人员的专业化建设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的素质和形象如何,将对犯罪未成年人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国际社会相当重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水平。《北京规则》规则6.3规定:“行使处理权的人应具有特别资历或经过特别训练,能够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明智地行使这种处理权。”《北京规则》规则12.1的“说明”指出:“必须对从事少年司法的所有执法人员提供专门训练。”《北京规则》规则22.1规定:“应利用专业教育、在职培训、选修课程以及其他各种适宜的授课方式,使所有处理少年案件的人员具备并保持必要的能力”。国际刑警组织强调,个人警察应是自愿担任这项工作,且年轻、体格强健、心理健全、道德高尚。{11}(P197—199)


  

  当今世界,凡少年司法制度健全的国家,都相当重视少年司法人员的专业资格和专业素质问题。{14}以美国为例,美国国家咨询委员会要求,少年警察应该从有经验的警察中挑选出来,而且应该是一个能千的警察,他们应该有兴趣对少年服务,并在大学中得到社会科学学位,或刑事科学学位。美国国家安全咨询委员会也认为,少年警察应该从法官、观护人、社会工作者、律师、教授等处,学习他们的专门知识,并且要接受训练如何去应付少年所常遇到的问题、个人及家庭纠纷、少数民族的处理问题。{11}(P197—199)而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少年警察往往是多面手,他们性格开朗,有文体特长,对青少年有吸引力。{1}(P87)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6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应当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然而,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机构专门后建设的落后相对应,我国当前从事未成年人犯罪侦查的警察,要么是“临时抱佛脚”,要么是“半路出家”,常常凭经验和感情办事。而从目前来看,少年司法干部仅凭工作热情或凭经验办案是不够的,不能适应少年司法科学性和专业化的要求。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推进未成年人犯罪侦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制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人员的职业技能标准,确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人员的专业资格制度。首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人员必须有兴趣为未成年人服务,愿意从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并在侦查的过程中教育、挽救、感化犯罪未成年人;其次,从事未成年人犯罪侦查的人员应当具有心理学、犯罪学、社会学、教育学、行为科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熟悉侦查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和程序;再次,未成年人犯罪侦查人员应当具有足够的办案经验,以适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复杂多样的变化;复次,未成年人犯罪侦查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的生活阅历,应当深知未成年人性情,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乐于同未成年人接近,善于做犯罪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当前,可以采取自愿报名、领导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笔试、模拟案件办理两道关口,遴选出一批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人员。而从构成来看,因为女性司法人员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过程中具有性别优势,因此,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性侦查人员。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及少数民族人数比较多的地区,还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侦查人员;最后,为了同犯罪未成年人建立正常的相互关系,选择最有效的侦查策略手段和教育影响方法,从立案侦查之日起就应当由固定的侦查人员来承办同一案件,不要随意变换侦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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