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侦查机构的设置,有三种可供选择的方案:第一种是成立专门的少年警察,在各级公安机关设置少年警察的局、处、科等,配备包括未成年人案件承办人、妇女辅导员等专职少年警察,专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研究如何以未成年人为对象有效开展警察工作。少年警察局、处、科不但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而且还从事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处理未成年人违法事件,负责少年教养案件的调查和送审准备工作;对走失、外逃的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和帮助,并保护未成年受害人;负责对未成年人所处轻微刑罚的执行。也就是说,与未成年人相关的一切警察工作他们都必须负责处理。在世界范围内,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有日本、英国等,如日本的“少年警察课”或“少年警察股”,英国的“少年部”。{11}第二种是临时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组或者指派有丰富经验的侦查人员,以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开展侦查工作。我国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即采取这种方式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1P777)第三种是在各级公安机关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侦查局、处、科、组,只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不负责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其他警察工作。上海市某些区县公安局设立的少年犯罪嫌疑人专门预审组或少年案件审理科类似于这种模式。
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案成立的少年警察局、处、科负责的工作范围过于宽泛,虽然使得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大而全”,有利于犯罪的预防、教育、改造,但侦查的专业性反而不是很强,在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严重,犯罪手段迅速成人化、智能化的今天,综合性的少年警察机构恐怕很难适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第二种方案临时成立的侦查组或指派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由于侦查人员平时很有可能并不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只是临时抽调过来,他们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律和特点缺乏关注和研究,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缺乏了解,而且,他们很有可能以前并没有共同侦查过某一个犯罪案件,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合,侦查工作的能力和效率不容乐观。
笔者赞成第三种方案。它既有固定的专门机构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又保持了工作范围的相对独立性,不会变得“大而空”,导致每一方面的工作都不精。毕竟侦查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笔者的设想是在公安部设立未成年人犯罪侦查局,公安厅设立未成年人犯罪侦查处,地市级的公安局设立未成年人犯罪侦查科,区县级的公安局设立未成年人犯罪侦查组;其中,未成年人犯罪侦查局和处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的研究、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地的未成年人犯罪侦查科、组按照管辖范围负责具体案件的侦查工作。此外,在未成年人犯罪侦查机构内还可按犯罪行为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及主客观方面其他特征,作进一步的分工。据研究资料可知,近十多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以侵财犯罪和性犯罪居多,{12}而在钱财犯罪中,又以盗窃犯罪居首位,以公安机关抓获的少年作案人员看,少年盗窃犯罪占少年犯罪的70—80%。{11}(P62)另外,抢劫犯罪也呈增长趋势。因此,笔者建议,可在未成年人犯罪侦查机构内再划分为若干部门,分别负责未成年人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案件、盗窃案件、抢劫案件、性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其他类型案件的侦查工作,以求侦查活动的对症下药。另外,有学者认为,只应在大中城市的公安局和分局内设立专门负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机构,原因是大中城市存在一定数量的少年司法案件,有专设机构的需要。{13}但据调查,农村少年犯罪的现实性和潜在性都比较严重,{11}(P62)因此,小城市也有必要设立未成年人犯罪的侦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