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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主体之专门化研究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主体专门化的可行性


  

  未成年人犯罪侦查机构和侦查人员在少年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国际司法准则的认同与强调。早在1955年,联合国第一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防止少年犯罪决议》就强调“防止少年犯罪,是警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应重点强调这一工作。国家应积极促使在普通警察机构中设立少年科,并加强对少年警士的训练和少年犯犯罪侦察的特殊训练与研究,以帮助他们提高解决少年犯罪问题的能力。”《北京规则》规则12.1要求各国“为了圆满地履行起职责,经常或专门同少年打交道的警官或主要从事少年犯罪的警官应接受专门指导和训练,在大城市中,应为此目的设立特种警察小组。”在对该规则的“说明”中,又进一步阐释:“特种警察小组不仅对实施本文件中所载的具体原则(如规则1.6)是不可缺少的,而且,从广义上说,对改善青少年的预防和控制及少年犯罪的处理也是不可缺少的。”


  

  纵观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主体的专门化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在美国,专门的少年警察机构和少年警官在少年犯罪预防、调查与处置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有些州还成立了少年警官协会。{1}在英国,警察部门专门设有“少年部”。地方警察机构中有相当多的警员专职负责青少年犯罪的防治和对青少年的保护工作,有的地方从事此项工作的警力达到总警力的20%以上。{5}在日本,各都、道、府、县警察本部及警察署,分别设置了“少年警察课”或“少年警察股”,配备了包括少年案件承办人、妇女辅导员等在内的专职少年警察,专门处理少年案件。{6}据2001年4月统计,日本全国约有8600名警察从事“少年警察活动”,其中专职警察3800人。在8600名少年警察中,各都道府县警察本部共计约1300人,地区警察署约7300人。{7}在德国,较大的警察局一般都设有一个分局或部,专管少年案件的调查和讯问。{8}在我国台湾地区,在各县市警察局,设有少年队或少年组,负责办理少年辅导及侦防少年犯罪案件。{9}


  

  虽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主体的专门化相对比较落后,但在这方面的探索却有不短的历史。实际上,在我国侦查体制进行侦审合一改革之前,预审部门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但是在侦审合一改革之后,就没有专门从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的警察了。早在1986年,长宁区公安分局即建立了上海市(也可能是全国)第一个少年嫌疑犯专门预审组,吸取少年法庭的审判经验,将那些适合于少年犯生理心理特点的办案原则和审理方式,运用到预审程序中来,并且形成了特色。1994年3月又正式挂牌成立了少年案件审理科。{1}1987年《少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第42条首次规定,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的预审组采取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方法办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这些都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主体的专门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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