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缺乏有效监督力量,对外逃废债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我国银行参与公司治理既可以有效解决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造成的股东对管理层监控不足问题,又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银行利益,在信用缺损的今天值得尝试,在监督中不断塑造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银企关系。
【作者简介】
史生丽(1975-),女,汉族,辽宁沈阳人,国家开发银行干部、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李哲(1974-),男,汉族,辽宁沈阳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职员、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如无特别说明,本文的银行、公司指存在借贷关系的银行和公司。
自我融资是指通过自留利润和其他储蓄进行融资。非正式融资是指通过亲朋好友关系非正式借款以及由出口定单和其他抵押担保物担保向银行借有限的款,是我国台湾地区采用的融资模式。钱颖一、黄海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金融的稳定与发展》,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02年第2期,第38页。
方晓霞:《中国企业融资:制度变迁与行为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7页。
玛格丽特?M?布莱尔:《所有权与控制》,张荣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刘连煜:《公司监控与社会责任》,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15页。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司治理原则(2004年) 》,张政军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19至20页。
See Baysinger &Butler, Race for the Bottom v. Climb to the Top: The All Project and Uniformity in Corporate Law, 10 J. Corp. L. 431, 433 n. 9 (1985).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学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4页。
其中具有重要性的债权人有三种。一种是交易债权人,他们为公司提供商品和服务但并不要求公司立刻付款从而取得债权。第二种是机构贷款人。银行是这种类型中最重要的金融提供者。第三种是持有公司发出罚款证明的人。债券是一个重要的例子。参见布莱恩. R. 柴芬斯:《
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2页。
亚洲公司治理圆桌会议亚洲银行公司治理工作小组政策摘要草案( 2005 年9月)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 / /www. cbrc. gov. cn /mod_cn00 /jsp/cn004002. jsp? infoID= 1633&type = 1。
徐晓松:《公司资本监管与中国公司治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1至3页。
公司债权人同公司股东的利益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双方风险偏好不同,面对公司的现金流,均强烈地要求优先获得回报。因此,就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公司具体事务的执行而言,股东与债权人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银行不适合进入董事会。
曹康泰:《新
公司法修订研究报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8 - 77页。
布莱恩·R·柴芬斯:《
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