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潘红艳(1975-),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刘文宇(1982-),男,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注释】具体体现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17条之规定。
参见施文森先生2005年9月于吉林大学所做
保险法讲座讲义,未刊稿。
林宝清.
保险法原理与案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P206-P228。
逻辑上讲,保险人调查义务包括合同订立之前之调查义务以及合同成立之后之调查义务,本文仅论及合同订立之前情形。
施文森.
保险法判决之研究〈总则编〉:下册.台北:三民书局,2001.p206。
其一为以保险人的调查义务制约保险人对合同解除权的滥用;其二为以保险人的调查权利制约投保人对如实告知权利的滥用。
其一为投保人对标的的了解、掌控优势与处于劣势的保险人之间的失衡关系;其二为保险人合同的知悉、经营的主导优势与处于劣势投保人之间的失衡关系。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17条的规定。
桂裕.保险法论.台北:三民书局,1981.p376。
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p14。
MalcolmA.Clarke.保险
合同法.何美欢,吴志攀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p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