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合同仅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仍强调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才能继续有效是不合理的。
三、保险利益的对人效力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保险利益的对人效力是法律要求保险利益应为谁所有,或者说谁才是保险利益主体的问题。关于保险利益的对人效力,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认为保险利益应为对投保人的要求,如我国保险法。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利益应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要求,如台湾保险法。第三种观点认为保险利益是对被保险人的要求。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利益应是对受益人的要求,因为受益人有道德风险更值得防范。[8]下文将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分别进行分析。
(一)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对人效力
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财产保险合同并不要求投保人对
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即可生效;在保险合同生效
之后,保险利益应当归属于谁呢?财产保险合同仅为被保险
人的利益而存在,被保险人的利益由保险合同所保障,被保险
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投保人只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
支付保险费之人。因此,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应由被保险
人所享有。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时对保险标的有
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即为有效。
(二)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对人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不能生效。那么,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否也要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呢?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其对于自身的生命和健康享有当然的利益,因此法律无需对此另作规定;对于受益人而言,由于收益人的指定和变更都需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因此被保险人可以控制因此而可能产生的风险,受益人也无需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的属主体应当是投保人。
四、保险利益的变动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般认为,保险利益的变动,包括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9]保险利益是评价合同效力的原则之一。下文将对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利益的变动会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